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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6: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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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4-12-3 19:01 编辑
看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修改之后
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的修改,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充分体现了世界门协愿意倾听广大基层门球人的心声,在修规工作中已经做出积极的努力。也可以充分看出中国门协在世界门球运动中已经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好的内容与措施许多门球人都说了,在此不一一细说。只是有一点想法,不知对错与否,说出来仅供参考。
一、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此条修改,总的感觉:顺其自然,改得好! 有一点不同感觉,说出来让大家听听。
请见: 2、重新定位"间接移动球"概念。
(1)贴靠在球门柱(或终点柱)上的球,由于外力作用引发该球产生的间接性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A、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有效移动;
B、由人体或球槌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无效移动(须恢复原位),不为犯规;
C、界外球进场或未过一门的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无效移动,须恢复原位。个人观点:A、B两条个人认同。
C:持有异议。
无论是:界外球进场,还是未过一门的球过门得分,根据击球员的权限,该击球行为均属于击球员合法击球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至于移动的结果不同、对于该球的最后处理,会有所不同。但是按照规则有关规定,该球的移动,应该属于有效移动。根据A、的规定,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有效移动。而不应该单列一条C、定性为:为无效移动,须恢复原位。
二、既然撞击球以后,有关闪击犯规问题处理,国际门协也采取了中国门协的建议,采取“三合一”的简单处理方法。
根据中国国内目前对于闪击过程认识的不一致、有分歧,应该在国际规则执行过程中,有一个明确、权威的澄清。
即:闪击过程结束点的认定:
1、被闪击的球只要被闪击出去以后,脚只要从自球上抬起,就是“闪击过程”结束。
2、必须等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这两点同时具备,“闪击过程”才结束。
这两点孰是孰非,也应该是中国门协义不容辞的责任。
备注:“闪击过程”在中国2011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第29页,有明确、正确的定义。
即: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解说:国内现在对于闪击过程的结束点,有人认为:不管被闪击出去的球 ,处在什么运动状态,只要踩球脚一抬起,闪击过程就应该结束了。他们忘记了:脚抬起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闪击成功后”。
持这一观点的人在中国国内,可以说:不占少数。如果没有“明确、权威”人士的澄清,在国际上执行“三合一”闪击犯规的处理,也有可能走偏的现象。
闪击成功:在中国2011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31页中,也有明确的论述。
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解说:以上三点、可以明确说明一个问题,“闪击成功”必须等球运行静止或等球在运行过程中可以下一个明确结论、是什么类型的球时,才谓之“闪击成功”。被闪击出去的球还在移动中,即使脚从自球上抬起,此时“闪击过程”并未结束。
如果不统一认识,出现下面案例,在制裁过程中将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
随便举一个案例:
即:3号击球员击自球成功撞击到5号球。在将5号球闪击出去后,5号球尚在移动中,击球员抬脚后、不慎触碰到脚后边的6号球。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球不应该拿出界外。
理由:闪击后、脚已成功抬起,“闪击过程”已结束。再触碰球 ,应该按照:运动员触静止球犯规有关条款处理才对。即:取消续击权,自球不拿出界外、自球被放回原来的位置。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球应该拿出界外。
理由:被闪击的球移动未静止、又未撞柱、又未出界,闪击并未成功。此时犯规、不管脚抬得快与慢,均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按照“三合一”处理方案,自球均应拿出界外。
备注:在有闪击球出界、特别是在有闪带球双出界的绝活下,自球拿不拿出界,会给球场上的局面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绝对不能小看此事。
三、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也同样采取:中国应对“逾时犯规”的政策。即:判逾时犯规前:裁判员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
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最好办法。
理由:
1、即使在拳击比赛中、有裁判员主动提醒运动员要积极进攻的现象,但是拳击运动员如果经常出现萎缩、不敢进攻现象,裁判员也是有权对该运动员判负的。
拳击比赛规则中不可能写进:有关支持、容忍消极比赛行为的内容。
门球竞赛规则这样写,就是唆使、支持、指挥、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将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合法化。
这样修改、修改人有没有设想过如果出现一些极端行为,该怎么办?
即:比赛关键时刻、局势略微领先一方,为了保持岌岌可危领先局面,如果采取:每击一棒球、每闪击一次,都必须等到裁判员报到10秒时,才同步击打出去。
关键时刻、一次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可以理解、可以原谅。但是如果多次、每次都这样,面对有意“逾时犯规”的行为,裁判员只能次次耐心的报:8秒、9秒、10秒,我相信再有耐心的裁判员,也会烦躁起来。都会质疑这种做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必须性?
2、拳击比赛中的消极比赛仅定性为:是一种行为。而门球比赛中的超10秒击球与闪击行为,却明确被定性为是:一种犯规行为。
在体育比赛过程中,体育规则、体育道德规定:面对运动员任何主动犯规的企图,裁判员是不允许对运动员做出任何:提醒、提示与暗示的。裁判员只能依据竞赛规则中的相关条例,对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进行及时、公平、公正的秉公执法。
对于任何敢于藐视、触犯法规的行为,都能做到及时、有力的进行打击。使得人们有意违规、犯规行为,被遏制、消灭在萌芽之中。而绝不是屡禁不止、越演越烈。
3、好的措施、有利于违法乱纪行为的减少;欠妥当的措施、会保护违法乱纪行为的存在。
裁判员对于实践中执行有难度的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逾时犯规”行为,要么是裁判员在执行中有问题!要么是击球员自己有问题!
实践证明:关键时间、关键时刻、特殊情况,明眼人一看便知:裁判员判击球员“逾时犯规”,问题绝大多数都是出在击球员身上。
击球员有: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动机、条件与行为。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问题呢?
大致有以下一些因素:
①裁判员素质有限,裁判员有明显判错的地方。人们有不满情绪。
②裁判员出错时,得不到有效解决。人们会产生怨恨情绪。
③裁判员处理问题时,有欺软怕硬现象。诱使人们滋生吵吵闹闹恶习。
④发生问题时、保一方平安是首要任务。对不良现象出现时、造成对裁判员支持不力,对错误行为批评、教育不够。以致有恶性循环、难于对付、难于招架之式。
随采取这种避免矛盾、调和折衷、并不太好的措施。
既然也能够作为一种好经验,被推荐、介绍到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中采纳。
以上仅是 小老百姓一己之见、一孔之见而已,不敢盲目苟同。
特发表个人观点于此。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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