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11-16 12: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没有判撞击,便捡拾自以为被撞击的球,判触球犯规”。但我觉得问题并非那么简单。《规则》第18页第九条规定,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我们仔细想想,裁判判没有撞到球,自以为撞到,当然应以裁判的为准,此时该队员击球权已告结束,他已经不是击球员了。《规则第35页第十八条规定,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既然不是击球员了,也就不存在“触球犯规”的事了,所以判触球犯规不妥。但这位队员的行为肯定是犯规了,究竟属于什么犯规,根据《那一条?本人认为这位队员的行为属于妨碍比赛行为。《裁判法》第12页(二)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所以该队员的行为属于“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应按照这条来判罚,不予警告,可直接判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