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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违背《体育法》基本精神
——兼评2009年6月10日中国门协网上声明
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总则第三条:“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从这些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国家要把过去多年来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一家独办体育事业,改为也鼓励支持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所以,这10多年来,我国的体育工作,有了与过去迥然不同的发展,出现了不少非体育行政部门、民办的全国性赛事,出现了个人出资建体育场馆、办体育比赛的事例……受到了全国上下特别是体育爱好者的齐声赞扬。
从2000年3月16日开始施行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没有对《体育法》这一“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旨,列出与之相应的条款。《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第二章是“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第三章是“竞赛管理”,两章共十五条,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却没有一处提到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表示支持鼓励的条款;相反,充满着:举办竞赛的申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应载明的事项,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对竞赛要实行督察、监督以及“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竞赛可以勒令停止举办并对举办者处罚”等等,把响应国家号召的民间体育举办人视作对立面,这是对民间体育事业的无情打击,违背了《体育法》的基本精神。
中国门球王争霸赛,是由《门球之苑》、《老年体育》杂志和“共创和谐体育公司”先后连续举办的,从2006年起,已举办三届,深受广大门球人的欢迎,既无须政府投入,又改变了门球赛制的古老、单一面貌,高高举起了中国门球向市场进军的旗帜,2008年,第四届门球委员会曾发文给予支持。
2009年6月10日,在官网上突然出现一个“中国门协声明”:“该活动属于未经中国门球协会批准、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竞赛活动。为保护广大门球爱好者的利益,推进门球运动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对本单位门球活动的管理,杜绝类似违反规定的门球活动在本地举办。请各会员单位提醒本单位的国际级、国家级门球裁判员,自觉遵守中国门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禁止参加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门球活动”。我清楚地记得,2008年3月全国门协秘书长会议期间,中国门球协会高小军主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中国门协是一个指导性、服务性组织,宗旨就是为各级地方门球组织提供帮助与指导,……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承办比赛,其实,是一种合作、双赢举措。一方面,当主人的企业能从组织活动中获得广告效益,还能因组织门球赛事这样的公益性活动,达到回报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能为中国门协减轻不少负担,有时候我们只须提供一些指导与帮助,就能把全国比赛办好,而且,能起到非常好的社会影响”。我认为这个答记者问,是非常符合《体育法》“推进体育管理体制”的总精神的。
国家体育总局为什么制定这样的管理办法?09年的中国门协声明,为什么借口管理办法对民办体育事业如此冷酷无情?个中原因外人就不得而知了。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我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对09年中国门协的网上声明,予以纠正。
我的看法是否有当,敬请有关各方给予指导。
湖北黄冈84岁门球人刘 震 2009年8月23日星期日 于黄州
注:此件电子稿发体总网、星空门球官网、中国门球网和门球世界网;文字稿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和中国门球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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