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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娅了解的发生排名次纠纷的四位队员参赛成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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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1: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oso_e203:}托娅今天特别去比赛场地了解的发生排名次纠纷的成绩;
、、、陈女士12比8胜张男士,20比14胜姜男士。8比22输刘女士。
、、、姜男士27比13胜张男士,15比13胜刘女士,14比20输陈女士。
、、、张男士9比8胜刘女士,13比27输姜男士,8比12输陈女士。
、、、、刘女士8比9输张男士,13比15输姜男士,22比8胜陈女士。
、、、、、、、、、、、、、、、、、、、、、、、、、、、、、、、、、裁判长排名次结果;4人大比分都是11分。
、、、、、、、、、、、、、、、、、、、、、、、、、、、、、、、、、、、、、刘女士第2名。
、、、、、、、、、、、、、、、、、、、、、、、、、、、、、、、、、、、、、、姜男士第3名
、、、、、、、、、、、、、、、、、、、、、、、、、、、、、、、、、、、、、、陈女士第4名
、、、、、、、、、、、、、、、、、、、、、、、、、、、、、、、、、、、、、、张男士第5名,,裁判长理由;查小分排名次。
、、、、、反对意见;陈女士第2名。
、、、、、、、、、、姜男士第3名
、、、、、、、、、、张男士第4名
、、、、、、、、、、刘女士第5名。。。。。。理由是大比分都是11分,应当先查看4人彼此的胜负场次,下一步再查小分。
以上是托娅今天了解的比赛成绩情况,托娅等待网友们的正确排名次去平息几位队员之间的纠纷,目的是错排了的话,知错必改,以后让裁判员加强业务学习,是谁的成绩就得还给谁才对。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14-8-12 21: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值得学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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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2: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 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大比分都是11分,应当先查看4人彼此的胜负场次,下一步再查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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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是按照“手册”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没错。反对意见者,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14-8-1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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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2: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意见的排名是对的;先看场次︰陈女和姜男都是赢两场,但姜输给陈了;张和刘都是赢一场,但张赢了刘,所以排名应该是陈女第2、姜男第3、张男第4、刘女第5.谢谢托娅老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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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23: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排名正确,按《手册》,
第一步算大分,
第二步,算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
    陈: -4,姜:10,张: -17,刘:11
所以 二到五名的排序为:刘、姜、陈、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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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计算正确、支持!  发表于 2014-8-13 12:49
支持!  发表于 2014-8-13 10:35
支持。  发表于 2014-8-13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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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05: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剑客行 于 2014-8-13 05:09 编辑

刘、姜、陈、张四个人的大比分(胜场次)相同。接下来,按裁判法的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第二步,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多者名次在前。经过计算:刘11、姜10、陈-4、张-17。这个结果和裁判长计算的结果相符,裁判长的排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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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胜场次是一样的,都是11分。应按“手册”的计算程序计算。  发表于 2014-8-13 10:33
胜负场次都不一样的情况下,怎么能先计算大、小分呢?  发表于 2014-8-13 07:48
不是裁判法,裁判法里没有排名内容,是《手册》里的内容。是门协大推荐办法。不是法定办法。  发表于 2014-8-13 06:17
支持。  发表于 2014-8-13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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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07: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8-12 23:02
裁判长排名正确,按《手册》,
第一步算大分,
第二步,算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

烨鹤老师您好,我认为第一步应算场次;陈女、姜男都是赢两场,张男、刘女都是赢一场,在这种情况下四人还能一同算分吗?有点不理解。请老师解释一下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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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前没有特别说明,就等于按门协推荐的排名规则办,所以裁判长的意见正确。 如果事先有规定,也可不按上述办法办。 那一个办法更合理就不是本主题要讨论的事,因为门球的平分,高分多者胜就毫无道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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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07: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8-12 22:16
反对 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大比分都是11分,应当先查看4人彼此的胜负场次,下一步再查小分。

开心老顽童老师的排名解释是对的,应该先看胜负场次,再计算分数。支持您、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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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08: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要求,此问题的题意不清——四人的胜场次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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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大比分11,其实是胜场次。四人都是胜11场。  发表于 2014-8-1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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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0: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坛樵兵 发表于 2014-8-13 07:38
烨鹤老师您好,我认为第一步应算场次;陈女、姜男都是赢两场,张男、刘女都是赢一场,在这种情况下四人还 ...

如果事前没有特别说明,就等于按门协推荐的排名规则办,所以裁判长的意见正确。
如果事先有规定,也可不按上述办法办。
那一个办法更合理就不是本主题要讨论的事,因为门球的平分,高分多者胜就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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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烨鹤老师的详细释解,受益了、学习了,祝您健康快乐!  发表于 2014-8-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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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0: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坛樵兵 发表于 2014-8-13 07:45
开心老顽童老师的排名解释是对的,应该先看胜负场次,再计算分数。支持您、谢谢您!

楼主说的大比分11,其实是胜场次11。四个人的胜场次相等,要按“手册”的计算方法进入第二步,计算相等各队的净胜分,多者在前。你说的方法,可能是1999年以前的裁判法。从2004年起就改为上述方法了。细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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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大比分11,其实是胜场次11。 如此一说,即四个人都胜了11场球?这是什么比赛?加上还有输的2场,一个人打了13场球。这样的循环赛,最少也是14支球队一个组,则这个小组要打182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13 20:28
老师说的正确、支持!  发表于 2014-8-13 12:51
明白了,谢谢剑客行老师专程临帖释解,祝您快乐!  发表于 2014-8-1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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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1: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坛樵兵 发表于 2014-8-13 07:45
开心老顽童老师的排名解释是对的,应该先看胜负场次,再计算分数。支持您、谢谢您!

感谢门坛樵兵老师的关注{: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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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1: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8-12 22:16
反对 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大比分都是11分,应当先查看4人彼此的胜负场次,下一步再查小分。

敬请剑客行 老师看看他们4个人之间的比赛成绩:
{:soso_e203:}托娅今天特别去比赛场地了解的发生排名次纠纷的成绩;、、、陈女士12比8胜张男士,20比14胜姜男士。8比22输刘女士。
、、、姜男士27比13胜张男士,15比13胜刘女士,14比20输陈女士。
、、、张男士9比8胜刘女士,13比27输姜男士,8比12输陈女士。
、、、、刘女士8比9输张男士,13比15输姜男士,22比8胜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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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看看11号帖。您的计算方法是99年以前的。  发表于 2014-8-13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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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1: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8-12 22:16
反对 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大比分都是11分,应当先查看4人彼此的胜负场次,下一步再查小分。

敬请{:soso_e203:}托娅今天特别去比赛场地了解的发生排名次纠纷的成绩;
、、、陈女士12比8胜张男士,20比14胜姜男士。8比22输刘女士。
、、、姜男士27比13胜张男士,15比13胜刘女士,14比20输陈女士。
、、、张男士9比8胜刘女士,13比27输姜男士,8比12输陈女士。
、、、、刘女士8比9输张男士,13比15输姜男士,22比8胜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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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11: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4-8-13 12:35 编辑

  在现行裁判法中,没有“大比分”一说,不知道主贴中的“大比分”为11是什么意思。网上发帖,最好规范用语。
  如果小组内球队在15队以上,把11理解为列举的四个队在小组比赛中的胜场次,那么根据现行裁判法,应该比较相等队净胜分,而不是比较相等队之间的胜负。
  裁判长的计算是正确的,反对方提出的理由没有依据,裁委会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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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最好规范用语,所以“根据现行裁判法,”的说法有错误。  发表于 2014-8-13 14:26
正确,支持!  发表于 2014-8-1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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