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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翠屏绿叶

来自达州市的呼吁——达州市门球场被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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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4: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们维护门球场的正义行动!
和不法开发商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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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6:29
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14-8-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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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14: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绿叶2014年8月9日日程安排:


1、5:30下火车,没有顾的上洗脸换衣服;
2、6:20会同巴山小草到门球场拍照、录像;
3、7:10前在中门网报告球场被毁消息;
4、7:20会同巴山小草、州河和风、朝阳到广告公司打印《公开信》;
5、9:10会同达州市中心俱乐部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并在《公开信》上签名,对球场被毁一事研究对策;
6、定于8月11日上午到达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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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6:30
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14-8-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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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4: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Z朝阳 发表于 2014-8-8 13:05
谢谢快乐老王老师的支持和关注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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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14: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08-05-07】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住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竟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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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4-8-10 06:32
不法开发商违反体育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破坏安定团结和谐社会的大好局面,应将其为首份子绳之以法。  发表于 2014-8-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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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5: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9章85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外文名Rights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elderly people


通过时间1996年8月29日


修正时间2009年8月27日



修订时间2012年12月28日


公布时间2012年12月28日


生效时间2013年7月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主席令第72号主席令




目录▪ 颁布原因▪ 修订思路▪ 修订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1
修订历史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
颁布原因资料显示,自1999年始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标志着中国正式迈进老年型国家的行列。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
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现实问题,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相信从公布施行以后,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发挥其重要作用。老年人不仅增强了自身法律保护的意识,还会从各个层面提高生活质量与幸福满意度。
修订思路(1)把握好“三个着眼”:一是着眼于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二是着眼于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着眼于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2)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二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老责任的关系;
(3)增进老年人福利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既要考虑老年人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也到充分考虑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4)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有益做法的关系。
修订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四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六条)。五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六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的规定。七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八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
具体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3]
第二章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3]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3]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3]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3]
第六章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3]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 提供咨询服务;
  •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3]
第八章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第九章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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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4-8-10 06:34
维权维法,正义行为。  发表于 2014-8-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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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5: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p=253, null, left]有所增长,人民体质明显增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

[p=253, null, left]体育消费额等逐步加大,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

[p=253, null, left]较大的改善。



[p=253, null, left](六)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体育

[p=253, null, left]改革。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p=253, null, left]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建立起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法制

[p=253, null, left]化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p=253, null, left]三、对象和重点



[p=253, null, left](七)全民健身计划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

[p=253, null, left]儿童为重点。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

[p=253, null, left]民族的昌盛,要发动全社会关心他们的体质和健康。各级各

[p=253, null, left]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校体育工作。

[p=253, null, left]要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的教育,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

[p=253, null, left]技能与习惯。

[p=253, null, left]继续搞好升学考试体育的试点,

[p=253, null, left]不断总结完善,

[p=253, null, left]逐步推开。盲校、聋校、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

[p=253, null, left]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师资、经费、场地

[p=253, null, left]设施等问题。



[p=253, null, left](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体育工作,因人、因

[p=253, null, left]时、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职工体育健身活

[p=253, null, left]动。



[p=253, null, left](九)积极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

[p=253, null, left]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

[p=253, null, left]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p=253, null, left](十)提高农民的体质与健康水平是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

[p=253, null, left]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各级农民体育协会的作用,并

[p=253, null, left]与文化站协同配合,做好农村体育工作。继续开展评选全国

[p=253, null, left]体育先进县活动,推动农村体育的发展。



[p=253, null, left](十一)实施《军人体育锻炼标准》,进一步发展部队体

[p=253, null, left]育,接连强体质,提高部队战斗力。培养部队体育骨干。部

[p=253, null, left]队在搞好自身体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驻地附近

[p=253, null, left]的居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p=253, null, left](十二)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

[p=253, null, left]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各级

[p=253, null, left]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p=253, null, left](十三)重视妇女和老年人的体质与健康问题,积极支持

[p=253, null, left]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注意做好劳动强度较大、余暇时间

[p=253, null, left]较少的女职工的体育工作。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

[p=253, null, left]学指导。



[p=253, null, left](十四)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

[p=253, null, left]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

[p=253, null, left]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p=253, null, left](十五)积极为知识分子创造体育健身条件,倡导和推广

[p=253, null, left]适合其工作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重视对中高级知识分子进

[p=253, null, left]行健康检查和体质测定工作。



[p=253, null, left]四、对策和措施



[p=253, null, left](十六)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p=253, null, left]总体规划,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以普

[p=253, null, left]遍增强人民体质为重点,加强编导,统筹规划,切实抓出成

[p=253, null, left]效。



[p=253, null, left](十七)加强宣传工作,形成全民健身的舆论导向,增强

[p=253, null, left]全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全

[p=253, null, left]社会认识到,身体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物

[p=253, null, left]质基础,全民健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p=253, null, left]的重要内容,体育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

[p=253, null, left]要的标志。



[p=253, null, left](十八)加强群众体育的法制建设,认真执行现有体育法

[p=253, null, left]规,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社会体育督导、群众体育工作、体

[p=253, null, left]育社团、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逐步完善群众体

[p=253, null, left]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以

[p=253, null, left]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等的组织和管理。突出群众体育运动会和

[p=253, null, left]竞赛活动的群众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p=253, null, left](十九)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

[p=253, null, left]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其他

[p=253, null, left]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p=253, null, left](二十)体育部门要改善资金针对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

[p=253, null, left]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p=253, null, left]体、个人资助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

[p=253, null, left]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

[p=253, null, left]我国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市场。



[p=253, null, left](二十一)实施体质测定制度,制定体质测定标准,定期

[p=253, null, left]公布全民体质状况。

[p=253, null, left]实施

[p=253, null, left]《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p=253, null, left]

[p=253, null, left]加强社会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p=253, null, left](二十二)推广简便易行和适合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

[p=253, null, left]点与体质状况的体育健身方法。挖掘和整理我国传统体育医

[p=253, null, left]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宝贵遗产,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

[p=253, null, left]育。



[p=253, null, left](二十三)加强人民体质与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p=253, null, left]要发挥体育科技队伍的作用,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要以

[p=253, null, left]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为重点,要增加对群众体育

[p=253, null, left]科学研究的投入,加快科技成果向群众体育健身实践的转

[p=253, null, left]化。



[p=253, null, left](二十四)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

[p=253, null, left]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p=253, null, left]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地设施或挪作它

[p=253, null, left]用。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

[p=253, null, left]高使用效率,并且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

[p=253, null, left]动提供便利条件。



[p=253, null, left]五、实施步骤



[p=253, null, left](二十五)本纲要采取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方式,从现

[p=253, null, left]在起到

[p=253, null, left]2010

[p=253, null, left]年分为两期工程。第一期工程自

[p=253, null, left]1995-2000

[p=253, null, left]年,

[p=253, null, left]分为三个阶段:

[p=253, null, left]1995-1996

[p=253, null, left]年为第一阶段,进行宣传发动和

[p=253, null, left]改革试点,初步掀起一个全民健身活动热潮。

[p=253, null, left]1997-1998

[p=253, null, left]

[p=253, null, left]为第二阶段,通过重点实施、逐步推进,形成崇尚健身、参

[p=253, null, left]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

[p=253, null, left]1999-2000

[p=253, null, left]年为第三阶段。

[p=253, null, left]本纲第二期工程自

[p=253, null, left]2001-2010

[p=253, null, left]年,经过

[p=253, null, left]10

[p=253, null, left]年的努力,把全

[p=253, null, left]民健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

[p=253, null, left]全民健身体系。














[p=253, null, left](二十六)本纲要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体委会同有

[p=253, null, left]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国家体委负责组

[p=253, null, left]织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具

[p=253, null, left]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各部门、各系统也

[p=253, null, left]应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实施方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

[p=253, null, left]警察部队可根据本纲要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p=253, null, left](一九九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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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5: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四)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
[p=253, null, left]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p=253, null, left]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地设施或挪作它
[p=253, null, left]用。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
[p=253, null, left]高使用效率,并且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
[p=253, null, left]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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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5: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援达州门球人。
两法一纲,是抗争的法理依据;
团结更多的人一道,比如签名,是抗争的锐器;
有理有利有节,全方位出击,是抗争的必要措施;
必要时,动用更多的媒体关注,由老体协、门协组织开新闻发布会,将图片和视频广泛散发,都是可以采用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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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6:36
支持。  发表于 2014-8-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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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15: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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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4-8-10 06:39
有法律依据维权,达州门球人必胜。500万门球人作你们的后盾。  发表于 2014-8-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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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8: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山野老牛 于 2014-8-11 11:44 编辑






国家对体育设施有规定,体育设施不能损坏,真的需要设施用地的,需要重建后,才能拆除。对于开发商的恶劣行为我们表示十分的愤慨,坚决支持你们的上诉或者上访。希望问题能够圆满解决,还中老年门球爱好者一个更加美好的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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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6:41
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0:51
  发表于 2014-8-10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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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8: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去找中央巡视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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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6:42
是个好办法。  发表于 2014-8-10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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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告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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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8: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翠屏绿叶 发表于 2014-8-9 14:18
翠屏绿叶2014年8月9日日程安排:

中央巡视组
141852hir7d9b1fwo44wi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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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钦差大臣。  发表于 2014-8-10 06:44
中央处理问题更客观。  发表于 2014-8-1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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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8: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你们向开发商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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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6:45
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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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19: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们维护老人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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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6:46
支持。  发表于 2014-8-10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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