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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1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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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的判罚是错误的。规则规定:闪击他球撞柱和闪击他球出界,不存在闪击距离超过10公分。在闪柱时,放置他球时,只要他球与中柱不接触,闪击撞柱就有效。闪击过程完成,获得续击权;闪击他球出界,只要不把他球放在界外闪击就行,闪击超过边线外延即算闪击完成,闪击过程结束后获得续击权。本案例在放球时,距离中心柱1厘米,並没有接触中心柱,判犯规是错误的。红方队长或者教练应该当时提出。过后提出,是不可能纠正的。吸取教训吧!
从本案可以看出,当前地方门球裁判是薄弱环节。严重制约着门球的发展。前几天我们有个争霸赛,白方在三门口撞击本方球,拿起他球问对方队员:”你二角的是几号和几号?“对方队员说:”这是比赛,我好像没义务告你吧,要不你雇个教练。“紧接着坐在三门附近的一个裁判说场上裁判:”对方队员可以不告他那是几号,你裁判应该告他对方那边的球是几号。这是你的职责。“我刚好从那经过,我扭头就说:”场上裁判好像没有兼职教练吧?“大家说气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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