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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w359

这个社会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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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2: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1-10-22 05:44 编辑

       谈方建议,希望在小悦悦事件发生地建立一座纪念碑,以警醒和告诫人们应保持的优良传统,同时还要进行“好人好报、坏人受惩”的专项行动。陈忠烈也建议广东在法制建设中充分考虑民族的优良传统。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22: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社会为了老人倒地该不该扶,激烈争论,已经让许多传统上被我们认作“蛮夷”或“腐朽”的国家的人,笑掉大牙,也让我们“经济总量世界第二”的地位在世人眼里,失去了伦理的质量,但好坏个人还能提出理由,说是“因为害怕被人‘诬告’”,好像很无辜的样子。也难怪小悦悦惨案发生之后,英国电讯报便发文称,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三十年,但却留下道德真空。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边是GDP的高速增长,中国崛起的声浪不绝于耳,另一边则相继发生了“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的那样,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
发表于 2011-10-21 23: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零晨己离开人世.{:soso_e109:}
发表于 2011-10-21 23: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台货车司机比那18个路人更加可恶,尤其是第一台的司机,这两个人都可定性为故意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10-21 23: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道德?良心?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05: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羊城晚报讯 20 日下午,广东省委召开常委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研究广东贯彻落实意见。针对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省委书记汪洋在常委会上呼吁,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用“良知的尖刀”来深刻解剖自身存在的丑陋,忍住刮骨疗伤的疼痛来唤起社会的警醒与行动。在公众参与下创造扬善惩恶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努力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平和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05: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1-10-22 05:40 编辑

57714406.jpg
发表于 2011-10-22 06: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冷漠,无情,只是极少数。提倡重奖见义勇为精神,加大力度宣扬见义勇为行为。恶意伤人,肇事的要加倍严惩,政治上搞臭,经济上搞崩溃。
发表于 2011-10-22 07: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随着物质生活提高,本质变得越来起低.
发表于 2011-10-22 07: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灿烂 于 2011-10-22 07:54 编辑

钱有了,良知美德没了!
发表于 2011-10-22 21: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痛心啊
发表于 2011-10-24 05: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社会、政府应该倡导助人为乐,光荣,增加道德奖项,精神和物质都给以奖励。对视而不见的,公布视频,给予道义谴责,人人都应该有爱。如果不奖优罚劣,社会该走向何方?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05: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1-10-26 05:22 编辑

悦悦悲剧再上演:广东连发两起幼童被碾死事件
小悦悦事件余波未平,又有小女孩被撞,她也叫“悦悦”,还有几天才满3岁。24日下午,悦悦在增城市新塘牛仔城附近自家档口门前被车撞倒,头脸被碾过。旁边路人纷纷上前帮忙,众人合力将车辆抬起,无奈众人齐心协力出手相助还是未能挽救小悦悦的生命,她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23日中午,东莞市长安镇涌头围村3岁男孩杜杨洋,被货车撞倒后,经车右前轮和右后轮先后碾压当场死亡。事发时孩子的三个大人在附近便利店内忙碌均未能看住孩子。货车肇事司机已被刑拘。最令人遗憾的是,事发时,好心人陈荣世发现不妙朝司机大喊示警,并冲向前拦车营救,仍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04: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法工委回应小悦悦事件:见义勇为是底线
        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小悦悦事件引起了我们国家上上下下深刻的思考。“最近发生这个事件,有一些道德层面的问题,当然可能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回应见义勇为是社会公德的底线。“这些事件当中反映出的问题,都是社会公德的底线。作为公民、组织和单位,应当履行这样的义务和责任。”
李飞还分析,从事故本身来说,交通安全法里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应该立即停止,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援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给交通民警和公安机关,因抢救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法律中还对乘车人、过往车辆的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义务作出规定。
李飞说,从法律规定来说,事件本身不光是社会的公德问题,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

        
      

      
发表于 2011-10-28 06: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义务与规定?人的本性呢?{:soso__4035728720908915708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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