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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四:16-4-1-3 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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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6: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1  关于闪击犯规有:“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语,很费思考。

1,这里的“他球”是不是被撞击球,如果不是,那和闪击无关,是触球犯规,有别的条文管着,为什么要写在这里? 如果是,那改放时一抬脚,就犯规,因为被撞击球在你手里,能不触及吗?
2,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球,犯规,这好理解。如果手未触及到自球,只是通过被闪球碰到自球,犯不犯规?我猜想规则原意是犯规的,但是按现在条文不犯规。

如果我的理解正确,那么,此条不如改写成:
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更简明。

点评

脚离开自球容易判断,踩住自球就很难判断了?  发表于 2011-9-29 22:48
发表于 2011-9-25 19: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1:}
发表于 2011-9-25 21: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3:}
发表于 2011-9-25 22: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frcl-1418 于 2011-9-25 22:36 编辑

规则上的这一条让我忽悠了我身边所有的球员。在省新规培训班上学习,《学习资料》,尤其是《2009与2011门球竞赛规则对照表》关于《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犯规》中的“闪击犯规”内容,说明里明确表述:2011规则强调若要重新放置他球,必须踩住自球后才能重放他球,否则就算犯规。
给人的理解就是:重放他球必须踩住自球,抬脚改放他球则犯规。
这次参加省中冠赛选拔赛,又明确改踩改放可以抬脚改放他球。
因为这点,现在身边有些球友都用有色眼睛看我了。

点评

我们这儿开始也是抬脚违例,搞了20几天以后才纠正过来。怎么都犯同样的毛病?  发表于 2011-9-29 22:45
发表于 2011-9-26 04: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3:}
 楼主| 发表于 2011-9-26 07: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l洛阳老关在官网的叙述:“这是指:在已经踩上自他球以后,重新改放它球时,先抬脚离开了自、他球,然后再去捡拾他球的行为动作。这是犯规的。”
,我想再进一步改写为:“重新改放被撞球时,在拿起和放下被撞球两阶段,未踩住自球。”
发表于 2011-9-26 07: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soso_e179:}
发表于 2011-9-29 21: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的文字表述是存在瑕疵的。  规则要表达的意思应该有两层:1、已经放好他球,在改放他球时,先抬脚后捡拾他球或抬脚后触及到自球为闪击犯规;在重新放置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放置他球或触及到自球,为闪击犯规。
  规则表述为:“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为闪击犯规。从文字看,当“手里拿着他球,脚未踩住自球”这一时段就可能被认定为犯规(因为这种情况符合规则原文的意思),这应该不是规则的本意。


  另外,11规则中的这一条款和《09裁判法》中的对应条款也是有区别的。
  《09裁判法》65页:
  “(4)放球或改放时,允许手触及自球和他球,若踩球的脚离开自球时,而手触及到或引发自球的移动,均为触球犯规。”
  这里没有踩球脚离开自球时,触及他球(指被闪击球)为触球犯规的含义。
  例如:放好他球后,先抬脚,后拿起他球,因自、他球之间存在微小缝隙,此过程未引发自球的移动。按09裁判法,不犯规;按11规则,犯规。


  
发表于 2011-9-29 21: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1-9-29 22: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踩住自球和离开自球是不同的。脚离开自球容易理解,而踩住自球就有点玄乎啦,有的人没踩到点子上,把脚尖抬起来用手拨动自球或他球也是常有的事。
小学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9-30 07: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它有一个微调和大方向改变的区别,比如你要将对方球闪出三线外,可这时教练要求从一线闪出那你就的180度的改变方向,这时应先将他球拿起在抬脚,然后在踩自球放它地球进行闪击因为规则允许抬脚改放。就怕你先轻微抬脚离开自,他球手又去抓球这就不行了。比如在闪送过门时,离球门线很近似压不压,有丰富经验的老手用微调手法轻微抬脚俩球就可同时移动使不当行为得利。所以裁判到位,尤为重要。(个人认识供参考)
发表于 2012-6-23 07: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的文章,对我很有启发.不知议论最终怎样结果.我们偏僻小巷有怎样得知.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6-23 07: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6-23 07:11
拜读老师的文章,对我很有启发.不知议论最终怎样结果.我们偏僻小巷有怎样得知.谢谢.

网民讨论规则只是发表意见,最终是否为门协认可,不是我们的追求。门协和参与制定规则的“专家”从来不对网民的议论表态。
但是我坚信:
1,说了不白说,例如本题下次肯定会修改。
2,门协和参与制定规则的“专家”虽然不参与讨论,但是不会不注意到网上的讨论,网民中的中肯的意见他们不可能不看。
3,规则不是法律,只要打球所有参赛同认可就可以开始玩,其他人是无权干预的,例如前一阶段,大家试用各种限双方案,深圳的小场地门球,霸州的三介球,都是和当时规则相违背的,无需授权,尽管玩好了,无人可以干预。
发表于 2012-6-23 09: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6-23 07:50
网民讨论规则只是发表意见,最终是否为门协认可,不是我们的追求。门协和参与制定规则的“专家”从来不对 ...

感谢老师的耐心教诲,门协最终认可的是什么?

点评

"教诲" 用词太重了,不敢当。  发表于 2012-6-23 12:41
发表于 2012-6-23 09: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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