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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中的改放、改踩问题
汉玉灵芝的《分析“重新改放他球”》 我拜读了,但是我感到理解他的意思很费劲。所以在这里我用另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并表明我的观点,以此参加讨论。汉玉灵芝如同意我的观点,那我们没分歧,如果不同意,则请参与回复。
我的问题是:下面的闪击动作犯规吗?
击球员的自球撞击他球后,a,拾他球,b,踩自球,c,放他球,d,又拿起他球,e,改踩自球(抬脚,脚离开他球一会儿,再踩住自球。)f,重放他球,问,到此击球员犯规没有?
11规则的闪击犯规里有这样一条:“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根据这一条,在上述系列动作中(e阶段)改踩时就有 “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他球(他球在手中)的瞬间。按此规定应判为犯规。
但是我认为没有犯规,理由是:
1,门球规则历来没有认定这里有犯规动作。11规则发布时也没有宣布此处有改动。
2,如果这是犯规动作,那么规则里明文允许的“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还有什么意义?
我的结论是11规则16-4-3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为犯规的规定有语病。不是制定者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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