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7-11-30 13:36 编辑
关键老师对有问有答第4题的解答作进一步解释: 我们基于二点考虑: 一是情况不同。规则的“示例”(击球员临时移开的球)是待闪击的球,本案是妨碍进一门的球;规则中的“示例”是正当摆放造成的,本案是裁判失误造成的。结论:不能完全照搬。 二是减少矛盾。将②球放界外矛盾较小(因已既成事实),若改为将②球放回界内(碰撞裁判员临时移开的球的位置),红队肯定不干。结论:有利于解决矛盾。 当然,参照规则中的“示例”,将②球放在界内(碰撞的位置),也是可以的。 泰虎赞同并学习关键老师对规则没有直接条文界定的问题本着赛场实际情况由主裁灵活处理。按照有利于解决矛盾进行处理;或按照性质不完全同的问题也不机械地去类比。当然,即使类比相关条文处理问题,也是属于主裁判员职责范围内的事,无可厚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