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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关于 呼号手势的说明里有:
2,呼号,面向该击球员,.......
在裁判员的配合里有:
3.呼号配合。
主裁和副裁谁距被呼号球近,谁就在呼号后执行甲裁任务。每次呼号之前,副裁或记录员应向主裁示意轮及队员的位置。
这两条有关呼号的说法是规定还是建议?如果是规定,则不遵守规定的呼号就是无效的。
如果是规定,则这两条规定在击球员不在他的球附近时怎么办?
1,面向球员,还是面向球?
2,等球员到位再呼号?
3,新击球员不在场上时 呼号吗?
我曾发文批评这个“规定”,理由是裁判员的每一判定动作都是面向场上各方(裁判人员,比赛双方和观众)的,不是为了击球员个人的。
例如呼号,除了呼新击球员上场击球外,还是:
1,宣布老击球员击球权的结束,应当退场。
2,宣布新的十秒计时开始,场上的其他裁判人员要知道。
3,告诉观众,比赛进入新阶段。
所以不能只面向新击球员!只面向新击球员是不知道裁判员全部任务的表现!
另外裁判法要求面向击球员呼号,使得裁判员在现击球员击球权即将结束时要找到新击球员的站位,无效的增加了裁判员的劳动强度,工作分心和 增加了裁判用时。
正确做法是面向全场 呼号,然后击球员大声应答!
裁判法里的内容大多是 “最好”,“建议”,例如甲乙裁的配合,如果乱了,裁判的宣判仍然有效!裁判员的权力来自规则,而不是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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