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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9-9 15:58 编辑
上一帖,《新规的斟酌(4)》
12,(9-2-3,说明).......,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在这里不用说,因为,参赛就是承认规则,服从裁判。如果此处必须说明,则意味著不说明的地方不用服从裁判。
13,(9-3-4,9-3-5)4,成功撞击的球号。5,成功过门的球号。
这两项都是裁判员刚宣布过的,没有必要再确认,也没有人会需要申请确认。多此一举的规定!
14,(9-3-3)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3,闪击时所放他求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
这项规定把裁判员当教练员了,如果有需要确认,那么,同理,应当允许开球时放球是否在开球区里,可以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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