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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的斟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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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1 19: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9-9 15:58 编辑

上一帖,《新规的斟酌(4)
12,(9-2-3,说明).......,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在这里不用说,因为,参赛就是承认规则,服从裁判。如果此处必须说明,则意味著不说明的地方不用服从裁判。
13,(9-3-4,9-3-5)4,成功撞击的球号。5,成功过门的球号。
这两项都是裁判员刚宣布过的,没有必要再确认,也没有人会需要申请确认。多此一举的规定!
14,(9-3-3)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3,闪击时所放他求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
  这项规定把裁判员当教练员了,如果有需要确认,那么,同理,应当允许开球时放球是否在开球区里,可以申请确认。

下一帖:新规的斟酌(6)

点评

支持!我认为队员请求确认的规定应在下次修规时删掉。  发表于 2016-2-11 22:34
发表于 2016-2-11 20: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我对您的第12条,谈谈我的想法。所有运动项目的赛场上,运动员服从裁判是个硬道理。您引用规则“--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您说这条规定好像说‘不说明的地方不用服从--’。我认为特别强调“10秒”计时里“--均需服从--”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哪个裁判敢判“10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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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1 22: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此处必须说明,则意味著不说明的地方不用服从裁判。
烨鹤老师如此推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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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1 23: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缕阳光 发表于 2016-2-11 22:35
如果此处必须说明,则意味著不说明的地方不用服从裁判。
烨鹤老师如此推理,值得商榷。

就此而言,我有同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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