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1-9-17 21:34 编辑
奇卢老师又提出门球的规则的著作权问题,上次“保护知识产权”网友在星空论坛做了一些解答,但是我们仍然不甚了了。你问《法律快车》也是不甚了了,所以我以为解答这个问题大概要靠自己了。我这样思考: ****目前为止我们唯一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里面唯一的适用条款是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问题是比赛规则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的类似性质,我以为应当是。你看规则的出版的署名:09、11规则的“编著”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审定” 是“中国门球协会”,04规则是门球规则编写组编写,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中国门协解释,99规则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中国门协解释。(本文不讨论在三个版本里反映出的有关单位的之间混乱关系。)说明都是政府机构参与发表的文件。在出版说明里都有以法令制定人的口气指定何时开始“执行”。说明规则确有法律、法规的类似性质。 如果认定是“一般文字作品”那么,如果有人提出修改意见和修改条文文字,新版采用了就要有注明出处,征求同意(指采用原文没有表明是提供给门协的修改意见的文稿),甚至付酬。 **** 还有一个不能把规则看成受保护的文字作品的理由是参考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规定,专利只保护商品,不保护方法,设计新型记分牌,或球号标志,可以申请专利,发明一种新医疗手术方法,或击球新技术,不能得到专利。以此精神,门球规则不正是一种玩的方法吗?不应当得到保护。 **** 法令法规,或运动规则本身没有著作权,但是,不等于一本规则书你可以复制下来自己印刷,销售。因为其中封面设计,编排格式,说明文字,附加的序,后记等等是有著作权的。为此我认为网上传播电子版规则只要不涉及规则以外的内容,是没有问题的。 **** 以上讨论的是国内的著作权问题,在涉外问题上,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现在可以讨论我们的规则里大量引用国际规则是否侵权的问题。首先在中国,运动规则没有著作权,当然他引用外国规则也没有问题。不论国外的著作权法如何规定,引用了外国条文的中国规则只要不到不到国外发行,他们的著作权法是管不着的。但是09规则附录2(p110~128)大量使用国际门协出版物的附图而不加说明,由于这不是规则条文的一部分,因此肯定是侵权的行为。(指出这一点已经有网友批评,外国人不提你中国人反而提出,好像我不应该,对此我无言以对) **** 最后,我们有那么多的运动规则,抄外国的也不计其数,从没有听说我国有这方面的国际纠纷,如果不是我孤陋寡闻,也许也是引用或照抄国际规则没有法律问题的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