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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3-11-26 20:48 编辑
请网友们评判(五):“附则”不是“附件”,应该列为第九章,因为它是《规则》的内容之一!
附 则
一、本规则同样适用于单打、双打等不同形式的比赛。
二、开展国际及境外交流时,执行国际门球竞赛规则(见附录一)。
三、为丰富门球活动内容,可在本规则基础上选择执行下列规定:
1.有效移动球撞中柱后(满5分),不得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比赛时间到或全队满25分时比赛结束。
2.举办康乐型比赛时,采取五轮赛制。
说明: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3.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
说明: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上面的内容,是《门球竞赛规则》八章二十四条之外的“附则”(无章、无条),从其内容看,“附则”规范的仍然是门球竞赛行为。既然是竞赛行为,为什么不作为《规则》的第九章?却成了无章、无条的“附件”?
我为什么说“附则”成了“ 附件”?请看百度网的“定义”如下:
“附则”的定义 ……………
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 从立法的实践来看,那些在总则和分则中都不合适列入的内容,就放在附则中。
……………
法律的附则与法律的附件不同,附则尽管是位于法律、法规的最后,但属于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与法律、法规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附件则属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内容。
上述定义,非常明确,即:1,“附则”属于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2,“附则”与法律、法规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附件”则属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内容,没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于现行《门球竞赛规则》的“附则”的内容,规范的是竞赛行为,不是竞赛行为之外的内容;与《规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我认为:“附则”不是“附件”,应该是《规则》的组成部分,应该列为《规则》的第九章,内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个人认识,请网友们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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