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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们评判(五):“附则”是不是《规则》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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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20: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3-11-26 20:48 编辑

      请网友们评判(五):“附则”不是“附件”,应该列为第九章,因为它是《规则》的内容之一!
                                        附 则  
       一、本规则同样适用于单打、双打等不同形式的比赛。

  二、开展国际及境外交流时,执行国际门球竞赛规则(见附录一)。
  三、为丰富门球活动内容,可在本规则基础上选择执行下列规定:
  1
.有效移动球撞中柱后(满5分),不得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比赛时间到或全队满25分时比赛结束。
  2
.举办康乐型比赛时,采取五轮赛制。
  说明: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
  3
.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
  说明:若有弃权行为时,均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30:0获胜。
  上面的内容,是《门球竞赛规则》八章二十四条之外的“附则”(无章、无条),从其内容看,“附则”规范的仍然是门球竞赛行为。既然是竞赛行为,为什么不作为《规则》的第九章?却成了无章、无条的“附件”?
      我为什么说“附则”成了“ 附件”?请看百度网的“定义”如下:
       “附则”的定义
 ……………  
   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
  从立法的实践来看,那些在总则和分则中都不合适列入的内容,就放在附则中。
 ……………
  法律的附则与法律的附件不同,附则尽管是位于法律、法规的最后,但属于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与法律、法规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附件则属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内容。
       上述定义,非常明确,即:1,“附则”属于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2,“附则”与法律、法规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附件”则属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内容,没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于现行《门球竞赛规则》的“附则”的内容,规范的是竞赛行为,不是竞赛行为之外的内容;与《规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我认为:“附则”不是“附件”,应该是《规则》的组成部分,应该列为《规则》的第九章,内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个人认识,请网友们评判。
发表于 2013-11-26 21: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经据典,有理有据.支持!{:soso_e179:}

点评

谢谢你支持我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26 21:37
发表于 2013-11-26 21: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则应是"规则"的内容之一。但实践中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带有灵活性,但少了严肃性。同意搂主意见,取消附则,列入正文。

点评

谢谢你支持我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26 21:38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21: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韵风采 发表于 2013-11-26 21:20
引经据典,有理有据.支持!


       谢谢你支持我的观点!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21: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11-26 21:27
附则应是"规则"的内容之一。但实践中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带有灵活性,但少了严肃性。同意搂主意见,取 ...


               谢谢你支持我的观点!
发表于 2013-11-26 21: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则应是"规则"的内容之一。但实践中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带有灵活性,但少了严肃性。同意搂主意见,取消附则,列入正文。
发表于 2013-11-27 02: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认同硒都老师的观点。我认为“附则”相当于是为了说明门球比赛形式的多样性而给出的选项,即你可以按这样执行,也可以那样执行,不是唯一的,必须执行的一项,不像正文章节里具有唯一性。所以列入“附则”是有其道理的。


点评

欢迎你提出不同的意见! 因为2011规则后面的“附则”,规范的一是单、双打等不同形式的比赛,二是国际、境外交流比赛时执行什么规则,三是门球活动的三种比赛内容。针对的都是门球比赛行为,即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28 20:20
发表于 2013-11-27 12: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啊。支持您的意见!

77gif.gif
发表于 2013-11-27 12: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您的观点 !

举牌“同意”.gif
发表于 2013-11-27 12: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soso_e181:}
发表于 2013-11-27 17: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的“附则”,是有选择性的式,而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8 20: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3-11-27 02:00
我不认同硒都老师的观点。我认为“附则”相当于是为了说明门球比赛形式的多样性而给出的选项,即你可以按这 ...


        欢迎你提出不同的意见!
        
因为2011规则后面的“附则”,规范的一是单、双打等不同形式的比赛,二是国际、境外交流比赛时执行什么规则,三是门球活动的三种比赛内容。针对的都是门球比赛行为,即规定了如何执行规则,仍然是门球竞赛规则的内容。
        另外,按行文的格式规定,附则属于正文内容,不是“附件”,更不是“附录”。你可以参看国家的法律、法规,凡“附则”,都是最后单列的一章。门球竞赛规则,可以说是门球运动的“法规”,所以说附则应该是规则的正式内容,作为规则的最后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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