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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2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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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6-4 19:38 
《门球竞赛仲裁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是最后的裁决,运动员在场上 ...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门球竞赛仲裁委条例》是《门球竞赛手册》的一部分,而《门球竞赛手册》开宗明义就说明:《手册》是供“比赛时使用和借鉴的。所以《门球竞赛仲裁委条例》的法律地位是不能和规则或裁判法比较的,常见赛会的公告说,”本次比赛执行2011规则“说明规则也是可以改动的。改动还可以包括你主张的平分决胜方法。仲裁委条例更加可以改动。事实上,赛会不借鉴《手册》的地方是很多的,组委会的成立,赛前赛后的工作,赛制的决定,排序方法,根据比赛纪录决定名次,设不设仲裁委,设不设风尚奖,等等都可以改变。
另外,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工作,主委会不能改变其功能吗?
所以我的上一帖的观点是可以站住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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