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球规则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手头有一套1995年的日文版门球《竞技规则》和《审判实施要领》以及对这套规则台湾的中译本——《比赛规则》(合订本)和香港的中译本——《门球比赛规则》。 日文版《审判实施要领》封4,印有:“未经财团法人日本门球联合会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台湾版中译本《比赛规则》(合订本)封4,印有“世界槌球总会翻译.发行许可证 字号 世门联竞第9号”。说明其翻译、发行是经过“世界槌球总会”发文许可的。台湾的中译本封4,自己也印有“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香港的中译本封4,印有“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从日本规则和台湾的中译本看,日本规则是有著作权的。从两个中译本看,台湾、香港也是有版权的。 日文版规则和裁判指南,是两本分装的,台湾中译本是把两本装订在一起的,所以,它还特别注明“(合订本)”。 看来,门球规则,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文字作品”,应受保护,不属于第五条的内容。未知妥否。 注:日文汉字和中国汉字,不尽相同,我混用,只是为了简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