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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球规则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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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门球规则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手头有一套1995年的日文版门球《竞技规则》和《审判实施要领》以及对这套规则台湾的中译本——《比赛规则》(合订本)和香港的中译本——《门球比赛规则》。
日文版《审判实施要领》封4,印有:“未经财团法人日本门球联合会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台湾版中译本《比赛规则》(合订本)封4,印有“世界槌球总会翻译.发行许可证 字号 世门联竞第9号”。说明其翻译、发行是经过“世界槌球总会”发文许可的。台湾的中译本封4,自己也印有“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香港的中译本封4,印有“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从日本规则和台湾的中译本看,日本规则是有著作权的。从两个中译本看,台湾、香港也是有版权的。
日文版规则和裁判指南,是两本分装的,台湾中译本是把两本装订在一起的,所以,它还特别注明“(合订本)”。
看来,门球规则,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文字作品”,应受保护,不属于第五条的内容。未知妥否。
注:日文汉字和中国汉字,不尽相同,我混用,只是为了简便。
发表于 2011-3-29 20: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了,乱改必纠。
发表于 2011-3-30 06: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实际上还是日本的天下,世界门球规则的版权,应归世界门联所有,怎么成日本一国的了。世界门联的会徽主图就是个太阳旗,看了心里不舒服。中国有了话语权,应该先改会徽。
发表于 2011-3-30 06: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套规则,捆住了中国人的手脚,它严重阻碍中国门球运动的发展,我们又不能改。我们应该用自己的智慧,绕过它、冲破它,走自己的路。
发表于 2011-3-30 06: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东西!?连中国援助的救灾物资,都不按惯例由国家出面统一接收,而要求中国再转运到灾区现场,好大的架子!
发表于 2011-3-30 1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也是一个大家庭,门球是个共同的项目,纳入共同之中是自然的事.
发表于 2011-3-30 11: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的上海锦标赛,只能算是1937年的“平型关”。离1945年还远呢。
发表于 2011-3-31 11: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规则必须遵守,否则我们就成了独立特行了!
发表于 2011-3-31 12: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修改规则还要吃官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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