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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8: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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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裁判员判定某队妨碍比赛言行成立,应按《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予以判罚。
(一)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第一次违规给与警告,再次违规,停止犯规方的击球权(若行为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按闪击犯规方式处理),若无法当即处理时,则停止犯规方下一号队员的击球权。
1,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指挥。
2,非击球员进入限制线内。
3,询问经解答后再次追问或指责裁判员。
4,在场边大声喧哗,喝倒彩等。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
1,用言行干扰对方击球员击球。
2,在场地内划沟,砸坑或损坏场地。
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地球。
4,使用污言秽语嘲讽,谩骂球员和裁判员,或有人身攻击行为。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今天学习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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