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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事实讲道理一通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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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06: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摆事实讲道理一通百通


          讨论问题、只有摆事实讲道理、才能一通百通。
           门球运动中的闪击、抬脚问题,之所以一直讨论、争论,规则也改来改去,却为什么一直解决不了问题?问题的焦点是讨论问题的角度、修改的内容,均找错了方向。
           问:门球运动中的10秒超时犯规,控制的是击球员的哪些行为?
           答:1、控制击球员必须在10内完成【击球行为】。
                        在这一点上、无论认识、执行都绝对没有问题!
                  2、控制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闪击行为】。
                  在2004较早的门球竞赛规则中,虽然明确了: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球。
                 (2)踩稳自球。
                 (3)使他球与自球贴靠。
                 (4)放好他球后,将手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2004规则在如何定义【超时犯规】时,只笼统的写:当击球员超过10秒没有【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此时就犯了一个极大的错误。即错将【闪击行为】等同于【击球行为】。
                      即【击球行为】:一旦击球、击球员的击球行为就完全结束。
                          【闪击行为】:一旦闪击、踩球脚尚未从自球上移开,击球员允许的六项闪击行为,并没有全部结束。
                    10秒内、考核击球、没有问题。10秒内、考核击球员的闪击行为结束,只考核到:闪击球,遗漏了六项闪击行为的最后一项重要内容:抬脚,显然才是问题的焦点之处。——难怪门球竞赛规则不管怎么改:它始终会出现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
              比如:续击权什么时候获得?被闪击的他球移动静止(或出界、撞柱)脚还踩在球上该怎么处理?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行为,从六项行为中、剔除的修改,对吗?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判【击球犯规】的做法,正确吗?以至于2023规则修改,获得续击权后抬脚自球脱离开脚下,不判犯规的规定,合理吗?等等。
             个人观点:【超时犯规】行为,就应该完整的考核:击球员六项必须、必备允许的闪击行为。即【超时犯规】必须看在10秒内,击球员有没有完成:抬脚?
            闪击过程结束: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六项闪击行为中、最后一项【抬脚】没有结束,即使闪击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功(出界、撞柱),也不能认为:闪击过程结束、并获得了续击权。
            最后重点必须强调的是:
       【超时犯规】考核的是击球员的【击球行为】结束。不能单纯的被理解为:击球。
       【超时犯规】考核的是击球员的【闪击行为】结束。更不能单纯的被理解为:闪击球。10秒【闪击行为】的结束,必定要考核到:抬脚。
         有了以上认识,才能有理、才能一通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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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火虫老师晚上好、诚祝老师晚安、事事如意开心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26-6-29 20:24
萤火虫老师研究得很透彻,学习了。  发表于 2026-6-29 12:37
萤火虫老师好!为老师的摆事实讲道理一通百通 好文章报道点赞!  发表于 2026-6-29 06:39
发表于 2026-6-29 06: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老师好!为老师的摆事实讲道理一通百通 好文章报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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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火虫老师研究得很透彻,学习了。  发表于 2026-6-2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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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0: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网友的《摆事实讲道理一通百通》的帖子很细腻,研究得很透彻。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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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子老师晚上好、诚祝老师晚安、事事如意开心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26-6-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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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1: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老师很细腻,研究得很透彻。我在学习。
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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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显荣老师晚上好、诚祝老师晚安、事事如意开心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26-6-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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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1: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白音淖尔 于 2026-7-3 14:46 编辑

  【超时犯规】考核的是击球员的【闪击行为】结束。更不能单纯的被理解为:闪击球。10秒【闪击行为】的结束,必定要考核到:抬脚。
但凡门球人都知道,闪击后,必将踩球脚抬起,这是门球比赛特点所决定的,也是打门球时顺理成章的,水到渠成的事理,无需提醒或违反。偶见初学者没有及时抬脚,教练员也会及时提醒:快抬脚呀。
在这之前,有位自称“规则专家”的,提出了违反规则的奇谈怪论,即;在比分领先的情况下,闪击后,不抬踩球脚,直至比赛结束而获胜。理由是闪击没有结束,不抬脚你就无法判罚。这种泼皮、无赖的举动,是公然违背规则和亵渎门球运动的行为。门球史上仅此一例,太可耻了!
暂且不谈2004规则。2023年规则中,罗列了闪击过程:三、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或撞中柱、出界,下同)为止。
1、闪击过程的行为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
二、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之内击球或闪击。
2、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注意:不是踩球脚抬起)
(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击中柱),至续击击球时起。
3、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4、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闪击的六项行为完成要在10秒钟内,否则判超时犯规。这是门球人必须知道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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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音淖尔老师晚上好、诚祝老师晚安、事事如意开心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26-6-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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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2: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老师研究得很透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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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欣老师晚上好、诚祝老师晚安、事事如意开心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26-6-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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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9: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6-6-29 20:02 编辑

摆事实,讲道理。我也赞成, 但是楼主讨论的问题我连他的观点到底是什么也不清楚。
摆在我们面前讨论的问题是:规则关于闪击过程的内容和和续击的时间限制。
2011的规则是 :
       规则规定:1, 10秒开始于续击权产生时。(P18)  2, 闪击完成后获得一次续击权。(P23)  3,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P29)
     据此,闪击过程里,若不抬脚,则闪击过程不完成,续击权不产生,续击的计时不不抬脚开始,而闪击过程从开始到完成并无时间限制,所以不抬脚就可以无限拖时。
当时的国际规则也有同样的问题。


2015 规则做了修改:
1,10秒起始于 获得续击权时起(被闪击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到续击击球时止(P18)  2, 闪击完成后获得一次续击权。(P24)  3,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个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P30)

所以 2015规则解决了2011规则不抬脚可以无限拖时的问题。因为闪击成功后场上球停即获得续击权, 10秒计时就开始了,你抬脚不抬脚都开始10秒计时,抬脚和不抬脚和获得续击权无关。但是,2015规则在闪击过程里没有抬脚这一项,整个规则没有提闪击后要抬脚,那么,续击怎么打?是在踩球脚下打出去吗?抬脚合法吗?显然2015规则里关于闪击过程的规定是不完善的。闪击过程必须有抬脚这一步骤。2015国际规则在解决规则的不抬脚可以无限拖时问题的同时,就已经规定闪击过程的最后一个动作是抬脚。 不知道,我国规则为什么不参考和引用。

     2023规则,比较完善, 规定了闪击过程包含了抬脚,和国际规则保持了一致,和 续击的10秒起始于闪击后场上各球的停止。既不可能用不抬脚无限拖时, 也把抬脚作为闪击过程的结束。没有续击要不要抬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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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鹤老师晚上好、诚祝老师晚安、事事如意开心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26-6-29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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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9: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6-6-29 19:41 编辑

因网站原因重复了。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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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鹤老师晚上好、诚祝老师晚安、事事如意开心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26-6-29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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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20: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的讨论很精彩!也给大家提供了学习的机会!祝门球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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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小王老师晚上好、诚祝老师晚安、事事如意开心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26-6-29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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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0 05: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与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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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见到你对不同意见的评论。  发表于 2026-7-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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