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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0-7-12 21:55 编辑
统一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击球员合法权益
门球竞赛规则有一些规定,这么执行可以、那么执行也行。击球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大家也未可知晓。
此观点:是受到裁判员做“稍等”手势、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处理球)期间的用时均属于裁判用时的启发而产生。
具体体现在:宣判、处理、呼号三者之间到底应该维持一个什么法定顺序,才有利于维护击球员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比如:
球未停稳(不包括球出界、未停稳)、或不宣判、(不处理)就呼号:即使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球停稳、或宣判后),比赛经常也不能正常结束。
统一规定、规范操作,才能有效合法地维护击球员合法权益!
结果是: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并没有结束,提前呼号的击球员,即使比赛正常结束程序已经完成,提前呼号也有效、可以继续击球,打乱了正常比赛秩序。后攻方击球员结束比赛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
经宣判:球出界、或犯规后,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已经结束。是先处理?还是先呼号?效果会大大的不同。
宣判后就去先处理,(裁判用时多少虽然都是裁判用时)但是这样的做法与下一位击球员关系极大!
那怕宣判以后还有几秒钟比赛时间,先采取及时呼号的方法,击球员就名正言顺的具有上场击球权。如果裁判员采取先及时处理的方法,那么即使处理行动再简单,往往也会耽搁击球员合法击球的机会。 再比如:
击球员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有效移动,最后停在界内。往往由于曾经因地形原因移动到界外果,结果会被裁判员无理的宣判成界外球。
门球运动正常规律是:
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结束,离比赛结束时间即使还有几秒钟时间,下一位击球员也应该有合法击球机会。如果按照如今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顺序,由于裁判员的用时会耽误了击球员合法击球正常用时时间。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发生与出现、难道不是侵犯了击球员合法击球权益吗?
凡此种种击球员由于裁判员对规则的理解、解释、判罚不同,结果击球员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只是大家从来都没有主动去想过、从来也不知道去认识、更谈不上主动去维权!
维权统一执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三者之间的顺序应该进行适当变动处理和交代。
1、击球权未结束,不可以提前呼号。
比赛中以往许多门球人都主张允许:不等场上球停稳可以提前呼号。
其实实施提前呼号的机率在比赛正常进行过程中可以说是很少很少;实际可以节约的裁判用时也是少得可怜。提前呼号尺度的把握、漏洞、纷争经常会发生。击球权未结束、即使是提前呼号了、也不能击球,还必须等球停稳了以后才能击球;击球权一旦结束、立即呼号,耽搁不了几秒钟。
提前呼号还会严重干扰了比赛正常结束程序。如果实施、统一规定:不可以提前呼号,其利一定会大于弊。
2、及时宣判以后,裁判员便可以立即进行先呼号、然后再去处理。
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一旦结束,就应该是下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的开始。此时进行“呼号”完全再情理之中,绝对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由于裁判员处理现场、即使使用的裁判用时时间,但是由于裁判员用时时间而耽搁了击球员合理、合法的击球时间。这种举动难道不悲哀,不应该受到广泛的指责与抵制吗?
3、及时宣判、及时呼号,最后才是及时处理的时间。
这样的顺序,由于击球员最宝贵的击球时间得到合法维护,裁判员处理现场球的时间、不管用时多少时间,都使用的是裁判用时,才不会与击球员用时时间相冲突。
4、唯一会出现新的问题是:10秒击球(含闪击)时间的计算方法需要进行适当的改进。
即: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止。
(2)及时宣判、及时呼号、及时处理结束后起,至该号击球止。——改进、增加此项条款,即可解决10秒计时起止的问题。
(3)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
(4)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
以上就是我平常感觉到、所观察到:在比赛即将结束那一刻,由于裁判员及时宣判、处理场上球以后,击球员正当、合法、应有的击球权未能进行正常击球,明明能够反败为胜、一雪前耻获胜的球赛、却惨败在裁判员最后不合理的裁判用时手里。
统一规定、规范操作,才能合法维护击球员的正当权益!这就是我发此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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