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 9号帖和马扎帖说明了所谓 只允许一人指挥的规定是不可能正确执行的。
从源头上说, 一人指挥 并不是规则的规定, 此事只是在裁判法里提到,而裁判法是裁判工作指导,不具备规范参赛队员的行为法定效力。 (例如 “法” 规定了裁判员的站位,但是即使站错了其判词照样有效,说明“法” 对裁判员也不是必须全面遵守。)
如果要贯彻不许多人指挥的规定则必须在规则里明示,并说明9号帖和马扎帖所提到的现象是不是允许。
其实,国际门球规则不限多人指挥,就说明限制多人指挥,完全是中国门球的特有现象。有必要吗?其他运动有类似的规定吗?为什么中国门球有这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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