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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驳伪命题“球停稳呼号”之奇谈怪论(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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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5 08: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9-6-5 08:52 编辑

  “球停稳呼号”论者奇谈怪论其四规则关于宣判的规定,规范呼号的时机。
请看“球停稳呼号”论者,偷换概念,某帖的一段奇谈怪论原话(蓝、红色字):
        3,规则说  “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就告结束,你把这句话当成球未停也可以呼号的论据。 其实这个论据根本不成立。我想你承认: 裁判工作 是法律(规则)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如果在球停稳之前可以呼号,那就是过门前、撞柱前、犯规前,出界前就可以呼号?! 裁判能这样做吗? 公安人员的口号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就是要有事实存在的证据,裁判工作也是一样。不能靠判断断案,只能靠事实断案!“五无”的存在,不能靠判断,只能看事实, 球未停就不能认定任何“无”!
按其怪论的结论,就是一切呼号,只有宣判后才能呼号。
殊不知,他忘却了门球运动规则最基本的两点规定(常识):
一、开球时,不存在宣判后才呼号;
二、开球后,只有场上击球员的击球权结束后才能呼下一号!

谁都知道:“呼号”与“宣判”,是门球规则中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呼号,是使某运动员获得击球权的呼叫认定。
宣判,是对击球员行为与结果认定的宣布。
裁判员能用宣判的规定来规范呼号的行为吗?肯定不行。反之,也不能用呼号的规定来规范宣判的行为。

呼号时机,不存在于宣判之后;呼号时机,只存在于场上击球员击球权结束之后!
公安人员要把案件办成铁案,是法律的规定,不是“口号”,就是要有事实存在的证据。凭“口号”办案,就会办出很多冤假错案!

门球裁判工作的呼号、宣判依据,必须符合规则的规定与规则精神。
既无规则依据、又不符合规则精神的 “球停稳呼号”论,明目张胆的对抗规则,不是伪命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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