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9-3-20 13:00 编辑
答:本案一般不会发生,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但研究一下也无妨,有助于弄清规则中一些概念性问题。在《2015规则》第十一条球体移动中有“球撞中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的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的规定。那么,⑤撞中柱后的移动,属于无效移动。假设,⑤碰撞是静止的①,那⑤、①都是无效移动的球,只要判⑤得分,①复位即可。但现在的问题是①还在有效移动中,那就另当别论了,得用《2015规则》另一条规定“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来处理。因为①是有效移动的球,被无效移动的⑤碰撞,故①移动仍然有效,所以其撞击④有效。裁判员应先宣判“5号撞柱”,再宣判“撞击4号”,1号击球员获得对④的闪击权及续击权。对此类案例,我还是要讲那句话:不合理,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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