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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董振山

这样的人适合做裁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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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4: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这种情况击球员一定要要求裁判员确认,这样己方裁判员和对方都知道就不会出现问题了。
发表于 2012-4-19 18: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的关注,并提出了好的建议。
发表于 2012-4-19 18: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丽标好样的。公平公正{:soso_e179:}
发表于 2012-4-19 18: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对这条规则分歧意见还是很大,好多比赛还是要求运动员请求裁判确认后再去捡球。不经确认的确不好判罚,有裁判员的站位问题,视角问题,也有运动员的一些问题。总之经过这次教训,下次比赛时最好还是请求裁判员确认一下,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老师也不要为此生气,吃一堑长一智吗,吃大亏长大智,以后就不会出现此类情况了。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2-4-20 06:45
发表于 2012-4-19 18: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肯定认为这位副裁是带着情绪判的。

点评

确实如此。  发表于 2012-4-20 06:46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06: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zs 于 2012-4-20 06:47 编辑

做裁判最忌讳带情绪,有私心!判错了要勇于承认、改正、道歉,该副裁掉坚持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06: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哥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法值得我们学习,敬佩!
发表于 2012-4-20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接触球”的“确认 ”,诸多球友反复强调须经裁判确认,可免诸多枝节,是无可非议的。
    但从《规则》第十一条之第二款的第(七)项“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说明: [本款(七)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为“无效移动”。
        规则《附录二:过门、球体移动及有关犯规示例》之二、球的无效移动的示例二”,就看的更清楚了。
        既然是无效移动,将移动球复位即可,无犯规之嫌。哪么这与经裁判“确认”的最后结果,岂不是异曲同工吗。
        此论如成立,本案例要求裁判确认,那就大有画蛇添足之嫌了。费时、费力、费精神,还难免有口舌之争。
        结论:击球后的接触球,不必请裁判确认。但击球前的接触球,务必请裁判确认,万不可掉以轻心。
        一己之见,一孔之得,还望多多指教。
发表于 2012-4-20 14: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裁一定要做到:严肃、认真、公平、准确。
发表于 2012-4-20 19: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2:}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6: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老师的参与和支持!
发表于 2012-4-21 21: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击球前的密贴球要裁判确认,击球后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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