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4-20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接触球”的“确认 ”,诸多球友反复强调须经裁判确认,可免诸多枝节,是无可非议的。
但从《规则》第十一条之第二款的第(七)项“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说明: [本款(七)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为“无效移动”。
规则《附录二:过门、球体移动及有关犯规示例》之二、球的无效移动的示例二”,就看的更清楚了。
既然是无效移动,将移动球复位即可,无犯规之嫌。哪么这与经裁判“确认”的最后结果,岂不是异曲同工吗。
此论如成立,本案例要求裁判确认,那就大有画蛇添足之嫌了。费时、费力、费精神,还难免有口舌之争。
结论:击球后的接触球,不必请裁判确认。但击球前的接触球,务必请裁判确认,万不可掉以轻心。
一己之见,一孔之得,还望多多指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