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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应该如何理解“及时”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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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14: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 判 员 应 该 如 何 理 解 “及 时” 一 词?


      门球竞赛规则对裁判员行为提出”三及时“原则。
      现在人们包括裁判员都习惯理解为即刻的意思。认为:及时=即刻。
      实际上及时与即刻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即刻:反应事物发生变化的一瞬间。
      及时:则必须反应事物已经发生质的变化之时。事物有否发生质的变化,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这正如刑法必须以犯罪客观事实,作为定罪依据。客观事实不能成为定罪依据,则不能判定有罪。
      目前门球运动裁判员有一些判定,值得商榷。
      1、球是否出界问题。
           有许多情况,裁判员判:球出界。
           实际运行结果,球最终停在界内。
           队长、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自然有意见。
           到底谁对谁错?自然会各执一词。
      实践证明有许多情况,是非难以明辨之时、裁判员草率下定论,必然会偏袒一方,势必会酿成赛场纠纷。只要冷静片刻、客观结果便会下准确定论。免去所有烦恼与纠纷。
      为什么裁判员在是非不明的情况下,要急于去表态呢?
      一是错误的理解:“及时”是我裁判员制裁认定的权利。
      解释:“及时”是裁判员的权利、这并没有错。但是“及时”是要进行正确判罚的啊!如果“及时”进行错误判罚、那应该是大错特错的啊!
      结果否定了裁判员“及时”判罚是错误的,应该坚持以结果作为事实真相。
      2、球是否过门得分问题。
      球明明压在球门线上,裁判员却宣判:过门得分有效。
      对方队长和教练员肯定有意见、不干。闹出矛盾与纠纷,谁之过?
      事实已经明摆在大家面前,可裁判员还坚持:球已经过门、倒过来压在球门线上。
      不以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这种官司还怎么打?岂不是裁判员怎么判、怎么说都是对的!
      大家应该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共同结论:球体运动,应该以运动结果作为判定的结果。即以客观事实作为结果判定依据。
      说明:以上两类实例的判罚,都严重的违背了重“证据”的判罚依据。
      3、还有一类问题即:“及时”呼号问题。
      比赛特殊时期、关键时刻,一方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特别一方的球是界外球时,球一击出、裁判员即:立刻呼号。美其名曰:是“及时”呼号。
      实践中果真如此吗?非也!
      实践中:宣判、处理、呼号是有严格顺序区分的。
      门球竞赛规则明确将三者排列秩序是这样排列的。
      首先是:及时宣判。——击球员行为经过“宣判”、在无需处理的情况下,才能继续下面有效动作。
      其次是:及时处理。——击球员行为经过“宣判”、有些情况需要进行及时“处理”后,才能继续下面有效动作。
      最后是:及时呼号。击球员击球以后,如何实施对下一位击球员的及时呼号?可以分为有两种状态:
      一种状态是:击球员击球权结束,但是场上出现状况,必须先及时“宣判”、再等及时“处理”后,才能及时“呼号”。
      说明:这是确保被“呼号”击球员合法击球权力的正确、明智之举。(如果处理时间超过10秒,宣判之后不处理即呼号,击球员击球时间肯定会超时犯规、直接失去击球时
间)
      另一种状态是:击球员击球后、无需宣判与处理,击球权即告结束时,裁判员可以实施“及时” 呼号。
      有宣判、不宣判,即进行呼号,不是“及时”呼号,而是提前呼号、抢先呼号。
      即使是界外球进场、如何呼下一号?也绝不是随心所欲!如何进行及时呼号?也是大有讲究、有规矩的。
      及时呼号:强调正确性。及时呼号:讲究准时性。
      及时呼号:即该你呼号时,就应该呼号;不该你呼号时,该干的事你却不干、而去抢先呼号。
     
发表于 2019-2-23 15: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及时 就是事件发生后立即快速 做出判处。
而没有丝毫 要求裁判员在事件发生之前做判决的意思。
事件的 发生,如出界,得分,撞击,犯规,都有明确的时点,应在发生时立即宣判。但不能因估计会发生就宣判。
(而撞击者还要等球停下,无出界才宣判。)
事件的不发生,如无过门,无出界,无撞击,则只有在场内球停止,才可以有把握的宣判。按估计就提前宣判(呼下一号)于规则无据,弊病多多。

估计本题有要引起新的一轮呼号时机的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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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22: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已转发中国门球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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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22: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及时”,本人理解是最适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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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4 05: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本人理解为“即刻”!果断而准确!谢谢老师的分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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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4 13: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球还没有出界,裁判员就宣判球出界是没有道理的!
裁判员跟球到位,动态观察球已经过门(又滚压在球门线上),判定过门得分,裁判员的判定无可争议!压球门线的事实不是球是否过门的判定依据!呼号的时机,已经争论不休的老生常谈的问题,我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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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9 22: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例巳过二门的5号球,被击球员重新进二门且进二门后未碰及它球及岀界.裁判判其停打,还是不提示让击球员再击打自球形成重击自球而罚该球拿出界外.现有争议,敬请老师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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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15: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思友 发表于 2019-5-29 22:08
请问,例巳过二门的5号球,被击球员重新进二门且进二门后未碰及它球及岀界.裁判判其停打,还是不提示让击球员 ...

5号球已过二门,击球员击打再进二门无效,裁判员正确做法是:及时呼叫下一号。
没必要再浪费时间,等击球员击球后、再判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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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5 15: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9-2-23 22:45
“ 及时”,本人理解是最适合的时间。

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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