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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0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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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规 则 理 解 规 则 执 行 规 则
为什么今天以“学习规则 理解规则 执行规则”为题发表此帖,我感觉在中国门球运动中一些问题的出现,与学习、理解、执行规则有关。
帖中内容叙述太多,不易大家集中精力思索、理解。现在对于门球运动中有关“击球员”相关内容做一专题学习与理解。看看大家能否取得一个如何执行的统一意见。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书中都能找到如下一些内容。
一、通过学习、理解如下一些内容,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击球员: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书中第18页)
2、击球员获得击球权以后,可以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书中第24页)
3、待所有闪击权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书中第29页)
解释:此内容说明闪击权不允许放弃。
4、击球员允许放弃击球。(书中第22页)
5、击球犯规:(4)撞击后,在他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书中第24页)
(6)闪击完成后,他球尚未静止而击打自球。(书中第25页)
解释:只要场上有球移动没有完全静止时,不允许击球;否则要判击球犯规。
6、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书中第30页)
解释:闪击过程开始、结束,均以球移动静止为节点。
结论:1、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门球运动特点是:球只要在场内移动、尚未完全静止时,是不允许击球员进行击球与闪击的。否则要判击球犯规或闪击犯规。
结论:2、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那么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的队员持续是击球员。
二、学习 理解有关击球权到底是如何结束的?
通过下面的学习、理解,是否能够得出三个结论。
1、球过门:当自球过一门后出界,过一门有效,将该球放置在出界点外10厘米处,失去续击权。(书中第26页)
2、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出界,过门有效。(书中第26页)
3、撞击:撞击是指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4、闪击权: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界内,则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如果被撞击的他球(已过三门)撞中柱或出界,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待所有闪击权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书中第29页)
5、(1)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书中第25页)
(2)超时犯规: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其击球权。(书中第18页)
(3)闪击犯规:闪击过程中的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书中第35页)
(4)触球犯规: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书中第38页)
解释:虽然相关球发生有效过门、有效撞击后,但是随后又发生出界、撞柱或出现不同形式的犯规,经裁判员及时宣判、成为死球时,击球员的击球权才合法结束。
结论:1、无论是球发生有效进门、或是有效撞击,都必须待球在场内停稳,击球权才结束。
结论:2、相关自他球出界、自球有效撞击中柱、或是犯规,必须经过裁判员及时宣判、成为死球后,击球权才宣告结束。
击球权结束,书中却又另有一种说法,叫做:击球权即告结束。这里面有些什么含义与不同?此提法又蕴藏着一些什么玄机?
解释: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含义,完全取决于即告这两个字。
“即告”一词如何正确理解是关键。这使我不仅想起中国许多有趣的字。
比如:行字。可以读作:hang。此时的含义可以代表365行的行字。即不同的行业。
也可以读作:xing。此时的含义则代表一种运动状态。比如:行动、行走、行为等等。
那么:即告一词,究竟可以代表一些什么内容呢?
我想不外乎有两种可能。
1、立即告知。
也就是说按照这样的理解,击球权即告结束,便代表击球权立即告知结束。
但是门球竞赛规则对于击球权即告结束,是有一系列先决条件的。即: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只要有其中一项内容出现,裁判员都应该进行及时宣判,击球权的结束,必须经过宣判后才合法结束。因此:即告——理解为立即告知,是不准确的、是错误的。
2、即将告知。由于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自球在移动静止后,击球权才结束。但是在自球还在移动过程中,只能说:不会发生“五种”现象中任何一项内容,即不会发生任何一项需要裁判员进行宣判的内容。击球权会随着球的缓慢移动、即将告知结束。
说明:球只要还在移动过程中,击球权就没有结束。绝不允许击球员去击球或闪击。
那么为什么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要设立击球权即告结束一说呢?
我认为:主要是门球运动节奏比较慢,裁判员宣判、处理各种问题又会占用许多比赛宝贵时间。为了保持正常的比赛秩序,为了尽量节约裁判员用时,在不影响比赛的前提下,在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之时、又不需要等球停稳之前,裁判员可以采取及时呼号,达到节约时间,利于保证尽可能多的比赛时间。
结论:3、击球权即告结束,裁判员虽然可以选择恰当时间、不等场上球停稳之前,可以采取及时呼号。但是场内不管出现任何情况,裁判员都必须进行及时宣判,而绝不能采取不宣判、不处理,就呼号的办法。
因为宣判、处理均属于裁判用时,不计算10秒钟。而裁判员一旦采取先呼号的方法,不要讲不允许,即使这么做了,后果也会很严重。因为:裁判员一旦呼号之后,所有宣判、处理的时间,均会算到击球员10秒击球(闪击)时间之内。很容易会出现问题、引发矛盾与纠纷。
如何正确学习、理解、执行裁判员执裁: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三原则,与上面规则一些精神的学习、理解会有很大关系。
不一定完全正确,只要有利于大家学习、理解、执行规则,我的初衷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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