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说的这么些内容,怎么和裁判法的职责规定风马牛不相及啊!什么地方说裁判长可以当场撤换裁判员了?7.任命裁判组长那不就是这个场地的裁判员的领导吗,否则,那又是什么啊!还是研读一下这些规定吧!如果你说门球裁判法不合理,请另立帖子可好。
二、裁判长的职责
1.全面主持裁判工作。
2.赛前制定裁判工作计划。
3.负责副裁判长的职责分工。
4.接受组委会委托,主持抽签或指派副裁判长主持抽签。 5、组织裁判人员的赛前学习和实习。
6.与组委会保持联系,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7.任命裁判组长,安排裁判人员的分组。
8.宣布裁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
9.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时裁判工作要求,报组委会通过后执行。
10.检查场地、器材和裁判用具。
11.及时评价裁判工作情况。
12.代表裁判委员会出席组织委员会会议。
13.主持有裁判委员会人员、各队教练员等参加的联席会议,介绍比赛裁判工作情况和比赛注意事项,并解答与会者提问。
14.在赛后完成裁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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