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8-1-24 14:35 编辑
话说门球 之三 将犯规和违例区分开来
在许多体育运动项目中,都有犯规和违例的两种判罚,由于二者的情节有较大的差别,因而判罚的结果也有明显的不同。 以篮球为例,犯规是指场上球员在比赛进行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来获取得分或者有利于得分的手段,或者是有意侵犯对方队员的权益,比如打手、推人、带球撞人、阻挡等。正式比赛中犯规是要计算次数,当达到一定的次数(比赛分上下半场的为40分钟5次,分为4节的是48分钟6次),该球员必须被判离场。违例是指场上球员在比赛进行过程中,不慎触犯了规则中的某些规定。比如走步、回场、三秒等。由于违例一般是在无意中所发生的,不存在侵犯对方球员身体,所以违例不需要被计算次数而使得球员离场。
门球比赛时只有一个人在场上击球,不存在队员之间的身体接触和对抗,按理说,门球不应该有太多的犯规判罚。但是,现行的规则(以2015门球竞赛规则为例)犯规竟多达26项。其中,击球犯规12项,闪击犯规8项,触球犯规6项,还有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犯规等。需要指出的是,在这近30项犯规的判罚中,有10项判罚是比较重的,即要将自球拿出界外。在现行规则下,界外球就是个倒霉蛋,没有任何权利,过门、撞柱均不得分;进场时触及场内球还要被再次拿出界外。而界外球过多,是造成一边倒的原因之一。 现代门球从创立之日起至今,始终未将犯规与为例区别开来。我个人认为,门球的犯规行为应当具有不当得利或企图不当得利的明显特征,而违例的特征是球员的不慎失误,虽有违现行的门球规则的有关规定,但没有获利的初衷和结果。它既然与犯规在情节和性质上都有明显的不同,就应给予恰如其分的、违例停杆的判罚,而不应是现行的、拿出界外的过重判罚。 除违体行为及触及动态的自、他球应判犯规、自球拿出界外的个例外,其余如击球犯规的12项,触球犯规的6项,闪击犯规的7项等,均应判违例。如:重复撞击、界外球进场无意触及场内球、闪击不足10厘米、闪击双飞、闪击时自球脱脚等等,大都属于球员的失误,自己未获利,也无损于对方的任何利益,判违例停杆较为恰当。如果按现行规定,判犯规并将自球拿出界外,这样的判罚是否有点过重了。 犯规的判罚减少,将球拿出界外的判罚和数量就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这对因界外球过多而引发的一边倒现象也会有所缓解。 法律上有一个罪罚相当的原则,准确的名称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它是刑法在定罪量刑时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当然,门球比赛中的任何犯规行为都够不上犯罪,在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违例和犯规)进行判罚时,门球规则借鉴法律的某些基本原则,应该是有所裨益的。 几种违例判罚的建议: (1)将他球放在界外闪击:判闪击违例。停杆,自球放在原位,他球在自球旁10厘米处压线(或其它更合适的地方)。 (2)闪击双飞:判闪击违例。停杆,自球放在原位,他球移动有效。 (3)闪击不足10厘米:判闪击违例。自球放在原位,他球放在自球与中心柱连线上,且距自球30厘米处(或就近压线?待斟酌。)。 (4)重复撞击:判击球违例,他球恢复原位,自球移动有效: (5)界外球进场触及他球:判击球违例。他球恢复原位,自球移动有效。对有意触及他球者可先呼号,后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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