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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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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发表我的观点。
这个案例企图从门球竞赛规则中,找到直接答案则很难。
但是本着人性化执裁的理念、有利于门球运动发展的观点,我认为最好能这么判。
1、他球离开自球超过10厘米,判罚闪击成功。
理由:闪击的根本目的,就是将他球闪击出去(超过10厘米)。既然该击球员已经想办法、正常闪击出去了,裁判员为什么不判,还要绞尽脑汁去找依据呢?(在目前竞赛规则中是找不到的依据)——特殊情况:裁判员有决断权。
2、他球离开如果未超过10厘米,允许击球员进行重新闪击。
理由:闪击如果击球员只打到脚、犯规,明显应该失去所有权利。
该案例只是击打到门柱、就像击球员闪击只击打到地一样,闪击即未成功,也不犯规。击球员有重新调整、进行闪击的权利。
如果裁判员强行判罚闪击犯规、则缺乏有力的说服力。
裁判员遇到此等特殊情况,进行人性化的处理,相信也是能服众的。
3、此等案例正向像军旗网友说的那样:从未遇到过的特殊案例,裁判员怎么判都是正确的。
以上个人观点未必贴切、可行。
特殊案例的出现,现场由裁判员说了算。但是事后还应该由专家们定调、统一说法,才能取得以后判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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