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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法律推理方法的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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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5 19: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7-10-15 19:23 编辑

               类比法律推理方法的试用
    类比法律推理是通过参照与目标案件相似的另一案件及其解决方法来寻找解决目标案件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的原理,尝试对类似(或可类比)的情况、而现行门球规则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判罚的一项规定,冒昧地予以评述。
    自从中国2011门球规则颁布后,对于界外球从门前通过球门时停在球门线上和已过三门界外球进场与中点柱接触,这本来是两种类似(或可类比)的情况,但其后经有效撞击过门和撞柱,却有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定,前者过门无效,而后者却撞柱得分。有些资深裁判员对球过门有顺序性、方向性、整体性,而贴柱球撞柱没有这些性等理由加以解释。但无论怎么说,总有一个事实无法否认,即在上述的两种情况下,球与球门线、球与中点柱的接触,均可视为为无效接触,接触点同为无效接触点。如果随后他球的有效移动使球越过球门线过门不得分,那么随后他球的有效移动使球撞击中点柱也不应该得分,因为该球并没有脱离原先的哪个无效接触点,是以前面的哪个无效接触点撞柱的。如果判它得分,那么(从球门前过来)压球门线的球过门也应该得分。
    我认为,上述属两种类似(或可类比)情况,完全可以按照类比法律推理的方法处置,现行门球规则呈现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定,显然不尽合理。
    当然,这种规定唯一的好处是,裁判员无须再去记该界外球究竟是从门前来的还是从门后来的,省事!

发表于 2017-10-15 20: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理,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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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6 08:06: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规则或裁判法规定,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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