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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运动问题症结在于不当奖励
门球运动最终目的:均围绕得分一个主题进行。
门球运动击球员一切行动目的:则是围绕如何获得更多的续击权,利于多得分而进行。
因此门球运动有关续击权奖励政策的设置,又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一件事情。
在门球运动历来、所有的续击权奖励政策中,设置了两项续击权专项奖励政策。
一、自球进门得分,设有续击权。
二、自球撞击球以后,设有续击权。
以上两种不同形式所获得的续击权,又是有条件的:自球进门后必须留在界内;自球撞击球以后,自他球都必须留在界内。否则便没有续击权。
为什么说续击权奖励政策会有不当之处呢?
问题并不存在于进门、获得的续击权上。问题恰恰出在撞击球概率非常高、同时可以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双重奖励这一不当政策上。
闪击权:有调整己方子力布局的优先权;有无偿利用对方子力的特权;也有处置对方子力的生杀大权;更有甚者、更可恶的是连环使用屠杀大权,可以使对方达到清场的目的。
续击权:不管击球员如何使用闪击权,闪击以后、击球员照样可以大摇大摆地获得雷打不动的续击权。
如此可恶的行径,门球人早已认定:这都是命中注定,是合理合法的。
门球运动居然大家都感到这也不舒、那也不适,千方百计地到处寻医找药。对于撞击球以后可以同时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双重奖励政策的不当之处,没有丝毫的怀疑吗?
绝对不是!有许多有识之士都敢于向闪击权进行开刀,提出许多积极建议与改进设想。由于许多具体问题,一时很难达成共识意见、被搁置起来。但这并不是说门球运动最基层的门球人认为:门球运动最本质的问题是:闪击权和续击权双重特权可以同时获得的不当奖励问题是错误的。
依照奖励政策的惯例,奖励政策是奖励给努力、积极、创新工作的人员,所获得的成绩与贡献。并不包含、也绝不允许被奖励人员可以对其他人员实施任何打击、报复与惩罚。
门球运动在撞击球以后制定的奖励政策中,就大大超出了正常的奖励范围。击球员超出奖励范围,又获得可怕、不受任何约束的生杀大权,所以才会产生如此顽固、恶劣的不良影响。
那么对于撞击球以后可以获得的奖励政策如何取舍?才是合理、可行、科学、正确的呢?
本人建议:奖励政策的执行,也一件、一件的执行,必须按照桥归桥、路归路的做法,必须有一定条件的限制。
正如:进门有续击权,条件必须是自球不出界那样。
撞击球以后只设立有闪击权。条件当然是自他球都必须留在界内。
闪击后、才设立有续击权。条件必定是被闪击的他球留在界内。如果出界、则没有续击权。
这样奖励政策一环紧扣一环,执行奖励政策的条件也相应的一环紧扣一环。
奖励政策是正能量。是一种激励、是一种认可、也是一种榜样。接受奖励政策的人,绝不会因为政策本身的不当、不完善,无拘无束地去干出伤害其他人利益的事情来。否则这种奖励政策还有什么用?
至于双多杆球的奖励,无论是进门双多杆球也好,球球双多杆球也罢,只要妥善解决了撞击球以后的奖励政策,那么对于双多杆球政策的执行,一定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现在改进的双多杆球约束、限制的做法,则可以彻底得到平反昭雪。还门球运动一个本来、自然的历史面目。使得门球运动走向正常、健康发展之路。
以上观点只供讨论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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