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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3: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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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如下观点: “但是现在裁判员及时呼号的一些做法,我并不认为是正确的。相反,我认为现在裁判员的一些及时呼号做法,完全是错误的。
其理由:
(1)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是有五个必备条件的。(即:无撞击、无进门、无出界、无撞中柱、无犯规)
球在移动过程中(包括:击打界外球进场的移动),只要移动最后出现该五种情况下的任意一种,那么正在移动中的球,都不具有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属性。”
但是正如你说的有点:“…啰里啰嗦的…” 言简意明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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