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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21: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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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7-7-8 21:27 编辑
我不赞成楼主对一些观点:
一:假如写上“必须球停稳才可呼下号”的话,不可能出现的的亊情也要等了,白白浪费了时间。举两例:一个球从二角打去四角,所经 路线无任何球,且过中柱后球速已很慢了,百分百不可撞到球与出界,在这种“五无”情况下,裁判员可适当作出呼号决定。二是:一个要过三门的球,已经在门外侧到了门后方,后方也没有球,且速度已很慢了,在这种“五无”情况下,裁判员亦可适当作出呼号决定。
1,“不可能出现的事情也要等”,规则里这样的事情出现次数比呼号多得多。
**闪击后他球无论出界不出界有没有碰撞根本不会影响续击权,但是一律要无谓的等。
** 撞击后,他球已停,自球未停捡拾他球又什么影响比赛的地方?但是必须无谓的等。
这么多可以加速的环节,规则为什么不让加速?
二:如写上“必须球停稳才可呼下号”的话,本来是很慢的门球更慢了,更无观众,受非议。
要快,上面我的两例,机会更多,为什么不利用? 裁判只要说“可以拾球” ,“可以续击”就加速了,为什么不加速?
三:规定球停稳才能呼号的话,也亦会对“球是否停稳了”的争执。
球是否停稳是击球员经常要考虑的,有过几次争执?吓唬人吧了。
四:如果写上“允许球未停稳可以呼下号”这句话,那就会变得太无边了,裁判员更“任性”了,争执更多了。所以规则上写“五无”是明智的,细心思考会理解,会消化,会接受。
本来规则的“五无” 就是等于球停稳才可以呼叫!只有规定球停稳才能呼叫,裁判员才无“任性” 的可能。尤其是到比赛结束阶段,可以提前呼号使得裁判员不想”任性”,不想偏袒一方,都无法自证清白。
所以你咨询的那位“权威” 所说的话,离开规则远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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