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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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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7-4-30 13:07 编辑
双飞的定义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闪击过程中,因击打力使自球滑出脚的控制的现象。在闪击过程中,只要不是因为抬脚引起的自球脱离脚的控制,一律定性为双飞。击打原因和抬脚原因引起的自球滑脱现象,裁判很容易分辨清楚的。至于它球滚动是10厘米,还是1000厘米,与双飞犯规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闪击过程结束,即被闪击球滚动超出10厘米并静止后,抬脚时自球滑脱滚动,则应该判为触球犯规,取消续击权
1,双飞的定义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闪击过程中,因击打力使自球滑出脚的控制的现象。
只要不是规则已有的定义,任何人都可先定义,后用来说话。所以周正有权这样定义双飞。这个定义和大家直观产生的理解没有多大差别。
2,在闪击过程中,只要不是因为抬脚引起的自球脱离脚的控制,一律定性为双飞。
这就是自相矛盾了,难道闪击过程中引起的自球脱离脚的控制只有两个,(击打力,和抬脚)吗?人是活的,球和场地是滑的,在他球行进过程里由于踩球力不当球滑出脚下,也是可能的,这也归于击打力是自球滑出脚下?周正没有打过球吧?所以周正的两句话不能同时成立,也就是周正对“双飞” 概念模糊不清!
提到“抬脚”, 难道抬脚也属于“踩住自球”?按规则条文,抬脚了,就是没有踩住自球,要判犯规才对啊。
3,击打原因和抬脚原因引起的自球滑脱现象,裁判很容易分辨清楚的。
这两个原因是容易分清的,但是他没有考虑到还存在很多其他原因,例如一高兴,忘了脚下踩球,滑脱了。也是双飞?
作为裁判对每一个犯规现象都要分析原因吗?规则这样要求了吗?周正不知道裁判员永远只能根据所见表象来判罚? 在这里的表象, 就是球脱脚时移位了没有,事件所发生的时间点就够了。难道裁判还要分析原因?
4,至于它球滚动是10厘米,还是1000厘米,与双飞犯规没有任何关系。
既然“双飞” 只和击打力有关,在他球滚动10米后,自球才滑脱,也是因为击打力吗?周正是不是太缺少生活常识了。
最后我还要问一下周正,我国的2011规则和国际规则关于闪击成功的定义是一致的,2015国际规则没有对闪击成功 定义做修改,而我国的2015规则则做了一点修改,并且引出你说的那么多不同,为什么在规则的附录一里不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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