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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09: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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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看到 两位老师关于规则的一个细节的讨论。
规则是门球人“敬仰”的东西,它应当经得起对敲,所以我也常常对规则提出有点吹毛求疵的问题,以求达到规则的严密。
(例如:一次挥杆进两门的问题,贴柱球的间接移动得分问题,我都很有兴趣的参与讨论。)
书归正传:
本题涉及到规则有三条:
1,闪击成功之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2, 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3 , 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其中第一条的意义是说 待闪击球在闪击成功后引起的移动式有效移动,被撞出界也是有效的。
击球员在撞击两个球之后按规定必须闪击两次,如果待闪击球没有出界,当然还要闪击,不闪击,就是犯规的。如果待闪击球出界了,就要规定处理办法,或者认定没有完成闪击任务,犯规,或者规定 不犯规,“网开一面” ,规则选择了后者。
如果认为 待闪击球移动后就 不是待闪击球,那么,还要进一步规定算不算闪击任务已经完成。
所以规则的两条,都必要,没有矛盾,不费解。也无遗漏。
问题出在第三条,由于待闪击球在被捡拾前可能移动,所以如果犯规 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是不妥当的应当如泰虎老师 所说,改为放回第一次捡拾的位置。
临时移开的待闪击球被移动不应当和停在原位的待闪击球相提并论。临时移开的的待闪击球如果被撞,应 判犯规,更 不应当规定 裁判员负有帮助移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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