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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一些有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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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22: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探  讨  一  些  有  趣  现  象


      现在大家都在认真学习、讨论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一些问题由于认识不同,所以所持的观点与结论也不相同。
      在裁判员执裁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有趣现象。
      1、击球员击球后、球移动尚未静止,裁判员却认为: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提前呼号。
      结果是:球静止时发生密贴(撞击)。
      裁判员此时正确做法应该是:(1)立即公开承认呼号发生错误。(2)正规的进行补宣判:X号球发生撞击X号球。然后才能让击球员继续击球。
      现在裁判员习惯性做法是:承认击球员击球已经产生密贴。(即击打到球)并用手示意被呼号的击球员,不要再进场打球。随即去观察击球员进行闪击。
      说明:裁判员执裁发生错误,也应该坚持正确、公开的承认错误与改正错误的态度。
      稀里糊涂的让击球员继续打球,是对击球员合法击球权益的不尊重。
      2、现在裁判员认为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权利,实际上已经超越规则允许的范围。及时呼号变成了错误的提前呼号,许多裁判员和击球员都认为合理,予以支持和执行。
      最明显的是:界外球进场后未等球出界、宣判,许多裁判员便会提前呼号。提前呼号的差距大得吓人。
      有一些裁判员会等界外球击打出去以后,在适当时间、再进行习惯性的及时呼号。更有大胆的裁判员,竟敢在击球员一击打界外进场之时,便立即呼号。
      说明:比赛场上裁判员为了维护竞赛的公平、合理,首要任务是:必须及时宣判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
      场上出现异常情况、球出界,不及时宣判、此时的提前呼号并不符合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先决条件。
      所以说:不宣判、即呼号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做法。由此引发输赢结局发生变化更是不能容忍的。
      3、特别有趣的争论是:球尚在移动过程之中,很难预测球场上会发生什么变化与结局。比赛终点锣声却已经敲响。此时的裁判员在比赛终点锣声敲响之前就自认为是最合适的时间及时呼号。
      许多人都坚持认为:球场上移动的球停与不停我们可以不管,我们只管:呼号只要在比赛结束锣声敲响之前就应该有效。
      现在网上热议的:教练员身兼2号的击球员在还有6秒钟时间之内,发现:闪击4号球上柱不可能。自己搭桥、节约下时间,让4号击球员自己擦偏上柱,聪明的教练员深知4号击球员水平,认为上柱也完全不可能。
      聪明的教练员只得实施谋划好的第一计:自己在一个角附近用力将4号球撞击、移动到中柱附近,如果等到移动的4号球挺稳之时,比赛时间早已到了。
      聪明的教练员再次实施早已谋划好的第二计:不等球移动、停稳、闪击,立即实施犯规战术,迫使裁判员在短短的3秒钟之内宣判:2号击球员击球犯规。比赛时间仅剩3秒钟时间。
      下面会出现如下四种状况1:裁判员呼号在前。2:比赛时间已到在后。3:4号球在比赛结束时间到以后才停稳。4:依照顺序,3、4号击球员被排在比赛时间到,球场上击球员法定击球权完全结束之后,还应该有击球权吗?
      争议的主流观点认为:身兼教练员与2号击球员一身的队员,合理利用犯规政策,高明。裁判员应该及时呼号:3号,所以4号击球员应该有击球、获胜的机会。
      争议的弱方观点:于情于理都认为让4号击球员击球、获胜不对。
      解释:我完全支持弱方观点,让4号击球员击球、获胜,这样的做法完全不合情理。
      理由:比赛终点锣声敲响,说明比赛时间已到。
               后面的工作,只是例行法定的比赛结束程序。
               1、如果比赛终点锣声敲响,是红方击球员正在击球,等红方击球员击球权结束以后,裁判员还必须呼号、允许此后的白方击球员上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击球。等白方击球员击球权结束以后,法定比赛结束程序才完成。
               2、如果比赛终点锣声敲响,是白方击球员进行最后扫尾击球,那么白方击球员击球、扫尾工作一旦完成,比赛即刻结束。其他击球员再也没有任何重新上场击球的道理。包括被裁判员已经提前呼号的击球员。
               3、被裁判员认定:击球权即告结束的许多及时呼号,在实践中经常会出错。
   比如:(1)呼号后,球出界。——未及时宣判球出界,即提前呼号。
             裁判员应该主动承认错误、被呼号宣布取消。进行宣判:球出界后,再进行:呼号。
            (2)呼号后,球撞柱、得分。——未及时宣判球撞柱得分,即提前呼号。
             裁判员应该主动承认错误、被呼号宣布取消。进行宣判:某球撞柱得分后,再进行:呼号。
            (3)呼号后,击球员有犯规行为与动作。——未及时宣判:犯规,即提前呼号。
             裁判员应该主动承认错误、被呼的号宣布取消。进行宣判:击球员犯什么性质的规。再由裁判员自行决定:呼号、处理;处理、呼号的先后次序。
            (4)呼号后,比赛终点锣声已经敲响,但是法定比赛结束程序尚未结束。
             裁判员应该在法定比赛结束程序结束之时,及时承认错误后、再宣布比赛时间到。
            须知:裁判员只有坚决的执法权,并无任何法外开恩权。
            被提前呼号的击球员还有击球权,这怎么可能呢!
            及时呼号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是及时呼号在的掌握上出了问题。
            以上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想到哪、就说到哪。


发表于 2017-3-28 05: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大作已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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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06: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有些没有完全看明白。希望老师整理一下,发给门球周刊报。以便把这个问题争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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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06: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探讨一些有趣现象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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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06: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对规则的理解和探讨值得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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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07: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探讨一些有趣现象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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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0: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探讨一些有趣现象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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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0: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探讨一些有趣现象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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