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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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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2: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绝对真实,不虚构):①球在二门后1米、靠近二线的位置欲大力闪击④球出一角,但④球撞门柱弹回,碰到仍踩在脚下的①球(未碰到脚)后,改变方向出界。

如何判罚有两种意见:
其一:④球置界外,①球取得续击权。(理由是脚未触移动球④球,不犯规。)
其二:①球置界外,④球置与①球碰撞处。(理由是脚在球上踩着,人为的力量必然作用到球体,即:球是脚的延伸,与脚触移动球大同小异。就好比拿棍子打人,是怨棍子呐,还是怨人呐?)
请各位老师赐教。谢谢!

点评

④球经闪击碰门柱反弹回来碰到①球随即出界,①球闪击成功,有续击权。  发表于 2017-3-20 14:22
规则规定: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 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发表于 2017-3-20 14:20
支持第一种意见。  发表于 2017-3-20 14:17
发表于 2017-3-20 12: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种的说法简直是天方夜谭!
裁判员如果认定确实没有触及到踩球脚,那么,第一种判定是正确的。

点评

糟老头您说错了,应该第一种判定,不犯规啊。  发表于 2017-3-21 12:51
我也支持第二种判定,不犯规,4号球放界外,击球员有续击权。  发表于 2017-3-20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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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3: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4号球撞门柱弹回和踩着的1号球再次相撞不犯规。4号球出界有效,放出界点10厘米处。1号球击球员有一次续击权。可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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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3: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中有近似的条文可以做参考。可看35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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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4: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④球经闪击碰门柱反弹回来碰到①球随即出界,①球闪击成功,有续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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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6: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同意上述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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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20: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④球置界外,①球取得续击权。(理由是脚未触移动球④球,不犯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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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09: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老师赐教,也解决了我们的分歧。促使我们精准学规、用规。
敬祝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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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1: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第一种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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