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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2: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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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这个问题,既有实际层面的意义(即手触之后,脚能否再触),又有理论层面的意义(今后修规的参考)。
被撞击的他球停稳后,即成为场上合法的静止球,当然也就成为了合法的待处理(捡拾、闪击)的球。击球员的捡拾、以及捡拾后不慎脱手、再捡拾,都可以说是一种“移动”,但这种特殊的移动与“有效”、“无效”无关 —— 不妨可以说是一种“无性”移动。
过去曾探讨过“捡起被撞击的他球后,用槌头轻轻磕击上面的土(沙粒)”是否犯规的问题,好像最终的结论是:捡在手中的球,就是手中的携带物,球槌也拿在手中,所以相互敲击不算犯规!
现在的问题是:用手捡拾后,不慎脱落并触及了脚,应当怎么判?
若从“捡拾后就是随身携带物”的观点出发,好像不犯规 —— 因为手和脚都是身体的一部分,正如上面说的“拿在手中的球和槌头都是随身的携带物”一样。难道手可以触及(而且可以反复触及,如掉下后重新捡拾),脚就不可以吗?只要时间不超时,我捡、掉几次,无论用手还是脚又有什么区别呢?
但从“捡拾”的角度考虑,似乎判犯规也有一定的道理。假设他球停稳后,我不用手去捡拾,而直接用脚去“钩”去“拉”去“拖”。。。。。。,这样做行吗?为什么《规则》规定要用手“捡拾”呢?如果可以用脚去“捡拾”,那么好多球(只要距离较近)都可以那样办!必定手和脚是有所区别的呀!
这个问题我们只能做为一个“问题”进行探讨。之所以成为“问题”,我的看法还是《规则》缺乏严谨、严密,有待今后修规进一步完善!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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