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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16-10-21 19:22 编辑
翻开历届门球规则,一对比。总的感觉是越来越复杂了。门球1987规则总共23页,几经修改,到2004年,规则成书一册共98页6万8千字。2011规则和裁判法分为两本,合计字数八万以上。2015又合成一本,共141页11万字(内有裁判管理条例等四个附件)。规则大小字和阿拉伯字作番号还不够,又另设匡加入说明。是过于复杂化了。
本帖只就闪击而论,其实门球击球技术中,有多种击打方法。闪击是规则规定在撞击他球后,处理被撞击他球的一种特殊规定的打法。一件事有起有止,任何一种门球的打法都是有过程的。以"击球"而言,从呼号起,运动员握捧进场,拿球,放在开球区,瞄准,有的还把球槌贴脚在球旁,再退棒,再试捶不击,最后一击,这个过程规定10秒内完成。击出后球在滚动中,或进门,或进门后出界,或进门后又碰撞了他球等等,规则都把它列在"击球"过程之外了,击出以后的结果对号入坐,该得分得分,撞球获得闪击权,出界按界外球处理,等等。在"击球'过程中犯规,除触及滚动球外,一律停止击球权。好记,也好裁决。"击球"过程没写入规则。而"闪击"呢?把闪击打法需要的特定动作或叫打闪击的方法,分成步骤,逐一叙述后定为"闪击过程",写入规则。从撞击他球后场内球静止时起,到闪击击球后场内球静止时止。捡球,踩球,放球到闪击击球时止,10秒内必须完成,但其闪击过程却未结束。也就是他球闪出后,仍在"闪击过程"之中,说得过去吗?于是放球前,放球后,抬脚时球停稳没有,闪击成功与否,都要各分其在"闪击过程"之中或之外,而对自球以不同判法,对他球的复位作不同的处理,等等。弄得不少裁判晕头脑胀。何必如此复杂呢?我以为,凡是闪击,在闪击击球之前犯规或闪击击球后犯规,除触滚动球和闪击时双飞或闪不出球稍重处罚外,一律停打就是。既好记又好判。照现行规则闪击过程中犯规,一律拿出界外,看起来处理筒单化了,但,其一,多判些界外球无疑于加剧一边倒。其二,"闪击过程"之中之外,一样复杂,难免纷争。例如,闪球后是球停稳后抬脚还是先抬脚犯规时,裁判得来回看,闪出距离远的,来回看能在时间上一致吗?于是一方说未停稳,另一方说已停稳。又无现场录像回放。如何仲裁?其三,10秒计时,击球和闪击击球都是在击球之时止,是一致的。其击球过程已结束。但规则规定闪击过程还在延续中,这无疑又是把闪击犯规重罚扩大化,加剧一边倒。因此,我建议闪击击球的方法步骤若干条款应从规则中删去。简单些好。就分闪击击球之前后犯规,好记好判。从轻处罚闪击犯规,少些界外球,以减缓一边倒。
以上个人意见,欢迎讨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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