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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认识来源于什么?
正确的认识来源于什么?
我认为:正确的认识来源于正确的逻辑思维。
法制社会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允许的行为,则是违法行为。其它的行为即使有不好、不足之处、有瑕疵,也绝对不属于违法行为。
这是犯法与不犯法行为的法律认定界限。
门球比赛行为是否犯规?行为是否有效?完全应该在规则中找逻辑思维的理论依据。
如果找不到行为是犯规的任何条款,找不到行为是无效的任何唯一依据,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犯规行为、该行为就应该有效。
近来有网友提出一个“百年不遇的问题”:
开球进一门后又连续进了二门。
问:进二门得分有效吗?
又问:有双杆球吗?
有网友答复:
执行2011规则,进二门得分无效。
执行2015规则,进二门得分有效。
他们的逻辑思维:来自于2011规则规定进一门的球必须停在界内,这一理论根据。
因此认为执行2011规则:由于进一门的球没有停在界内,就继续进了二门。所以它违背了进一门、必须停在界内,这一规定要件的前提下,再进二门、所以得分无效。
如果是执行2015规则:情况则不同了。
2015规则规定、开球自球只要进了一门得分就有效。得分有效的球连续进二门、并不犯规,所以执行2015规则,连续进二门得分有效。
我认为:这种逻辑思维看似正确,其实是经不起推敲。
2011规则虽然规定:击球员自开球区击球,使自球通过一门并停在界内,过门成功、一门得分。
说明:停在界内,实践中这并不是得分唯一要件。现在就又出现了过一门未出界,而是继续在界内进行运动、进门现象。
须知规则同时又规定:若自球通过一门后出界、则为过门无效。
现在是自球通过一门后尚未出界,而是继续运动、过门,并不存在过门无效的前提条件。
反过来我们可以这么认识:开球只要自球过一门后没有出界,而且连续的进了二门。我们就可以理解为进一门后、球是尚未出界。尚未出界的球与停在界内的球,此时他们应该具有同等法律认定属性,(指:界内球、界外球属性)即均属于界内球。界内球合法过二门、应该得分有效。
所以我的结论是:
1、开球进一门后,只要球没有出界,继续运行进了二门,不管执行2011规则、还是执行2015规则,进一门、进二门得分应该都有效。
2、进一门、连续进了二门,没有双杆球。
理由:进一门即使是打成双杆球,也找不到任何可以执行双杆球的规定,所以“一门无双”。(目前:与撞柱无双类似、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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