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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弃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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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13: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6-1-31 13:51 编辑

            放弃击球”,是指那些“击球”?
       我支持军旗网友观点的50%,对另50%需探讨。
前50%:不能含“闪击”。依《规则》,‘击球’不同于‘闪击’的概念,应另当别论。
要探讨的后50%:放弃不含“续击”。我的理由:
    一条件:一次性放弃。主裁在比赛全程的每一轮呼叫(含通过一门)击球员时,由击球员主动申明“放弃”后,即放弃了在该轮的所有比赛行为。这就是“一次性放弃”的条件。
    二根据:1.行为连续性。获准一次权利,即为一次连续性比赛行为权利。每个球员获准上场击球,参与该轮比赛直至击球权‘结束’退场,自始至终是一个连续地参与比赛的行为过程;这个过程中只会有“环节”和“连续”,既没有“段节”又不可有“断续”的概念和行为。
         2.行为完整性。击球员呼应上场击球、撞击(过门)、闪击、续击的全过程(犯规的特例除外),是一个‘有机连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一次性比赛行为。不存在某一个环节行施权力,在另一个环节放弃权力的“段节”和“接续”的因素,更不能有这种权利。
因此,“续击”是门球比赛某一轮比赛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段节或断续;由此结论是:不能放弃“续击”。
预料,这一讨论文会引浪起波,但我愿讨论、研究,直至求正答;更愿意同资深的裁判版主军棋网友讨论、学习。

发表于 2016-1-31 14: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是讨论规则规定了什么,
不是讨论规则如何规定好,
所以不根据规则的条文来论证自己的看法,没有意义。

点评

并不是如何‘规定’好?而是怎样理解‘放弃’?因为理解的不一。咱们讨论、理解不好吗?  发表于 2016-1-3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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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15: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50%当然无异议。老师对后50%的理由是表达到位的;

   进一步延伸的“二根据”中两点阐述与“一条件”形成逻辑上的呼应,严谨科学;

   是目前为止对“放弃”击球概念讨论进行中,一张非常壮观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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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16: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楼主对放弃击球的阐述。

放弃“击球”,是指那些“击球”?
我的理解是:主裁在比赛全程的每一次呼叫场外击球员时,由击球员主动申明“放弃”后,即放弃了在该次的比赛行为。
   
至于在场内由于击球产生“闪击”和“续击”,中途再放弃,那就不能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了。这里的击球,是在场内一次完整行为的延续,是不能放弃的。

以上是对现行规则的理解。实际上,随着发展,门球的放弃闪击或者续击会使场上局面更富有悬念,更加有观赏性。可惜,我们手头上目前的规则没有如此表述,规则的制定者还没有如此眼光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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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6-1-3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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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21: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规则中直接说清楚那个可以放弃,那个不可以放弃多好呀,但制定规则的专家们就非的讲的模棱两可的,让人们去猜谜语。这到底是为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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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21: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为了神秘感吧或显得高深莫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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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21: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上的观点,在规则中应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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