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6-1-31 13:51 编辑
放弃“击球”,是指那些“击球”? 我支持军旗网友观点的50%,对另50%需探讨。 前50%:不能含“闪击”。依《规则》,‘击球’不同于‘闪击’的概念,应另当别论。 要探讨的后50%:放弃不含“续击”。我的理由: 一条件:一次性放弃。主裁在比赛全程的每一轮呼叫(含通过一门)击球员时,由击球员主动申明“放弃”后,即放弃了在该轮的所有比赛行为。这就是“一次性放弃”的条件。 二根据:1.行为连续性。获准一次权利,即为一次连续性比赛行为权利。每个球员获准上场击球,参与该轮比赛直至击球权‘结束’退场,自始至终是一个连续地参与比赛的行为过程;这个过程中只会有“环节”和“连续”,既没有“段节”又不可有“断续”的概念和行为。 2.行为完整性。击球员呼应上场击球、撞击(过门)、闪击、续击的全过程(犯规的特例除外),是一个‘有机连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一次性比赛行为。不存在某一个环节行施权力,在另一个环节放弃权力的“段节”和“接续”的因素,更不能有这种权利。 因此,“续击”是门球比赛某一轮比赛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段节或断续;由此结论是:不能放弃“续击”。 预料,这一讨论文会引浪起波,但我愿讨论、研究,直至求正答;更愿意同资深的裁判版主军棋网友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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