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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击球权和击球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
击球员和击球权是分离的,击球权在一击球之后就失去击球权,而此时保留了击员的身份,成为“等待结果的无任何权力的” 击球员。
规则是这样说的吗?有必要分析一下规则到底是怎样说的。
规则说: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所以击球员和击球权是统一的,有击球权就是击球员,没有击球权当然不是击球员,不存在没有击球权的击球员。失去击球权的队员当然就不是击球员。
如同 配带了3号号码标志的是3号队员,不佩戴3号号码标志就不是3号队员。一样的道理。
如果,击球员和击球权是可以分开的,则本条应改为:
(一)呼号后,被呼号的队员获得击球权,并获得击球员身份。
规则没有这样表述,就说明规则认定击球权和击球员是同时存在和同时消失的。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这句话充分说明击球权不是在击球后立即失去,而是在击球后等到到新的条件出现才失去。也就是击球后还有击球权,直到两无三有出现才失去击球权。
如果击球员击球后即失去击球权,那么,规则就要写成:
击球员击球后,击球权即告结束。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失去击球员身份。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没有说击球员身份结束要退场,而是击球权结束就退场,击球后,球员所以可以不退场是因为击球权没结束,如果说击球员一击之后击球权就结束,则按(三)球员要先退场再回来。
下面,从规则的同其他条文来分析规则的观点:
1,(37页)(二)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如果说没有击球权就不是击球员,成立的话,这里就有一个没有击球权的击球员
2,规则在说明打轮次办法时说:“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
如果场上击球权是 获得-击打-失去 交替的话,每个队员就不止5次击球权。
这里说明击球员的击球权,每一次上场是连续持有的,不是时断时续的。没有击打后立即失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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