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地面、门柱和中柱
门球场的地面、球门和中心柱,都是规则法定的固定设施,规则对它们都有专门的规定。对它们,大家更是熟视无睹,为什么还要大家去重新认识,有这个必要吗?
先来说说“地面”。这个地面应该包括“比赛区”和“限制区”(含“发球区”),而不仅仅指比赛区。此外,规则还提到"自由区"。球场现在大都有所谓的"隔离墙"。但无论是隔离墙还是看台、替换席等等都应该设在自由区。自由区顾名思义,就是在比赛区和限制区之外的“自由”活动区。在一般情况下,与比赛的正常进行关系不大。
对于地面,规则的要求是,地面“平整,无任何障碍物”。地面的平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水平,要求地面是呈水平状态的水平面,不能是倾斜面、不能有沟道、坑洼。二是整齐划一,要求球在地面上的各点,向各个方向滚动时的摩擦系数都一样,对人造草毯来说,就是要求草皮均匀,长短一样,弹性一样,无倒伏现象。理论的要求都太理想化;在实际中,基本能达标就可以了。我在这里想要说的是,一个场地,经过比赛组织方认可后,就应视为是已合乎规则规定的要求了。比赛双方如有不同意见,应该赛前提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开始比赛。在比赛中,除非是发生新的损毁,可以按规则有关规定,暂停比赛进行修复。在赛后,双方也不得提出不同看法,持相反意见。举一个例子,有一个球向前晃晃悠悠地滚动,结果出了比赛线又回到界内。 这在比赛线附近地面不够平整的情况下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在比赛中,能不能认可发生的这一情况,裁判对此又如何判?怎样判定才是合理的、合符法度的?我以为,在认识上,既然我们可以认同一个球,曲曲弯弯,不可思议地撞上一个球,或进了一个门。还都认为是球手水平太高,或运气过好。为什么就不能同样地认同球出界后又回到界内,是因地制宜,巧妙地利用了地形,打出了奇妙的定位球?在比赛中,地形对双方都是公平的;更何况,赛前双方对地面就已经是认可过的。所以我认为,将该球判为界内球,会是合理合法的。
规则还规定,地面(指在比赛区和限制区内)应当“无任何障碍物"。这里的用词就值得斟酌。因为比赛区内有球门和中心柱,限制区内有被放置的界外球,还有待进场的球。它们不是运动着的球的障碍物,又是什么?所以,此处的表述可以修改为,”除比赛场内固定的设施球门和中心柱外,没有其它障碍物。“而对于上述的案例,我们也可以更严格地补充表述为:球如果因地形影响,在滚动中出了比赛线又回停到场内。在没有触碰到放置在限制区内的界外球或待进场的球的情况下是界内球,如果有触碰到则是界外球。
现在再来说说球门和中心柱。规则对它们的要求,这里就不详说了。只对下面一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研究。这个问题大家以前可能都见过。即如何对待与球门柱或中心柱贴靠的球,因为门柱或中心柱受到其它运动中球的撞击,产生震动而发生的间接移动的问题。这种移动,在规则中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受间接性碰撞的无效的移动,在网上已引发过多番讨论。前面我们谈到,地面是比赛区法定的固定设施,而球在移动中,总是不断地触碰到地面,受到地面的作用。实际上,球的运动轨迹和结果,都是地面对球的反作用的过程和结果。同样地,球门和中心柱,也是比赛区内的法定的固定设施,球与它们的触碰,与地面的触碰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你能说的清楚,球与球在地面上触碰时,就一定全部是直接性的,就一定没有间接性的?所以,以此来判断,此是直接移动而非间接移动,是经不起认真推敲的。另外,规则更明确地指出:“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见《规则》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在这里强调的是,击打后自球与随后的他球的移动,都必须是由合法击打产生的。反之,可以认为由合法击打产生的一系列的球的移动,都应该是有效移动。在这里,你能说,在本例中,与门柱或中心柱贴靠的球发生的移动,不是击球员的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硬要说什么间接移动是无效移动,这会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所以,我认为规则中,与直接移动对应的“间接性移动”的说法是多余的。贴靠门柱或中心柱的球的移动应该是有效移动。
由上可见,地面、球门和中心柱,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值得大家去重新关注和研究。上述观点正确与否,也请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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