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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烨鹤

讨论新规则对门球动作的衔接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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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17: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天山雪:
  【规则6-9-1-2说击球权结束,和过门获得续击权无关。同是6-12-3,先说静止时续击权产生,又说过门时获得续击权,产生两次?即便承认是语病,也没有说自球出界失去续击权】
    《规则》是一个整体,前面规定了“自球出界续击权结束”,不论是自球过门后出界还是撞击后自球出界,只要自球出界续击权就结束。我觉得规则在这方面是没有问题的。您再仔细想想看。
我没有找到你引用的"自球出界续击权结束"语出规则何处,无法答辩。

我想对答辩双方都要注意的事啰嗦几句。
1,答辩要全面,如果对方提出多条论据,辩方就应当一一辩复,不应当把别人的话只取一条回复而把其他话当成没说。
2,本题里你的论据称规则有"自球出界续击权结束",如果有,请指出哪条哪项,以便大家分析他是不是对全局有效,还是对特定的情形说。这是指证的一般常识。

发表于 2011-12-11 19: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1-12-11 20:00 编辑

【本题里你的论据称规则有"自球出界续击权结束",如果有,请指出哪条哪项,以便大家分析他是不是对全局有效,还是对特定的情形说。这是指证的一般常识。】
      关于续击权结束的问题,规则第18页:“击球员及击球权(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击球权即告结束”。你想呀,自球出界,击球权都没有了,哪还有续击权呀?
  我想对答辩双方都要注意的事啰嗦几句。
答辩要全面,如果对方提出多条论据,辩方就应当一一辩复,不应当把别人的话只取一条回复而把其他话当成没说。】

    假如作为一场辩论的话,你的观点是对的,当然要求答辩全面。我认为我们这是在就规则中的某个问题进行探讨,并非在辩论,我也并非在答辩,起码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 如果你想继续就规则中的某些问题探讨 ,我非常乐意;如果要辩论的话,我退出。    

发表于 2011-12-11 21: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闪击过程过程中的“超时犯规”问题,规则有如下规定(P18二(三)):“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个人认为,这里的10秒计时时间段应该是指,从场内全部球停稳开始,到闪击时击打到自球为止,而不是到踩球脚离开自球为止。
 
发表于 2011-12-11 22: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完不抬脚拖时’此话不成立,撞击后自他球停稳就进入闪击阶段,你闪击完不抬脚,也是闪击阶段的10秒之内。判超时犯规!

点评

要论据,光表态没意思。  发表于 2011-12-11 22:49
发表于 2011-12-12 21: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cuigenwu老师的意见。
发表于 2011-12-15 10: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1、读了几位的主、跟帖,非常高兴,中国门球网的论坛,不愧是有名有实的网友论坛!向作者和管理者致敬了。
2、“撞击球后,他球已停稳时,虽然自球未停稳,裁判可示意击球员拣拾他球,待自球停稳后进行闪击;闪击球后,被闪的他球未静止之前,裁判员可示意击球员进行续击。”(见国际规则1995第1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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