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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门球竞赛规则闪击犯规中有一条应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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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8 09: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门球竞赛规则闪击犯规中有一条应改一改,主要是辞不达意,也有含混不清之嫌。那就是:四、闪击犯规中1至9点的第7点。原文是: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脫离。“从脚下脫离”改为“自球移动(不包括未移位的晃动)”更确切。我们理解最简单,就是抬脚时只要球没动或只是晃动就不犯规,移动了就犯规。说“从脚下脫离”,是脚脫离球还是球脱离脚?这是我说的含混不清之处。从第2点“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这条(球在脚下移动,脚未矢去对球的控制不犯规)去理解第7点的“从脚下脫离”那就是辞不达意,究竟是移动犯规还是滾动(跑远了)犯规?移动和滾动的区分上有太大空间,移动有平行移动或滾又没滾翻,只滾移动。所以,我认为这条改为“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移动”。对不对头,球友可议,只此建议,请专家和持有修改权的审定者去决定取舍。
发表于 2014-12-28 09: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抬脚时自球不脱离脚根本不可能! 除非球或鞋底有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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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8 11: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12-28 09:33
支持!
抬脚时自球不脱离脚根本不可能! 除非球或鞋底有胶!

应该允许这样去理解。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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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8 12: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同看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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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8 18: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球麟 发表于 2014-12-28 12:29
有同看法,支持。

谢谢老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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