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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认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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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6: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洛阳老关 于 2014-11-25 16:28 编辑

规则裁判法对哪些区域、哪些球能够实施有效管控?对哪些区域、哪些球管束有限或无力约束?
规则、裁判法可对比赛区、限制区、开球区等区域实施有效管控;对比赛区域内的球、限制区经裁判放置好的界外球以及击球员放在开球区内的球,也可实施有效管束。而对自由区内的球、限制区内(不含界外球)的出界球、场外无效球等,规则裁判法则极少或没有相应的规范,因而缺乏管控约束能力。

比如球出界后碰挡墙弹回停在限制区内还未经裁判摆放的出界球;还有中柱得分后,裁判员扔回一角时回滚停在限制区内的球;击球员若触及或球槌碰到这些球,裁判员能依据什么规定进行处罚呢?
换句话说,规则、裁判法只能对场内球、开球区内的球和放在边线外10厘米的界外球实施有效管控,而对自由区的场外球和限制区里的无效球、没有经裁判摆放的出界球等,因缺乏规则的支持,不能实施有效管控,因而也不便进行什么处罚。
发表于 2014-11-25 19: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11-25 19:34 编辑

赞同洛阳老关老师的观点。
   一句话,就是无效球(静止或移动)规则没有规定裁判员的管控,所以击球员或队员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判犯规(不包括妨碍比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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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9: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水清木华 于 2014-11-25 19:51 编辑

赞同关老师的观点!另:建议设待球区,对一门的留球、撞柱球规范放置,既能有效控制此类球,又可规范击球员的行为(有的手拿待进一门的球满场跑),也便于裁判员掌握场上各球的分布状态。记得前几天烨鹤老师有专贴建议设置待球区,来规范管控此类球,现在我找不到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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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20: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清木华 发表于 2014-11-25 19:46
赞同关老师的观点!另:建议设置待球区,对一门的留球、撞柱球规范放置,既能有效控制此类球,又可规范击球 ...

  裁判员应规范放置撞柱球。2011规则P27: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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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03: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湖北飘逸 于 2014-11-26 07:09 编辑

      对楼主观点持保留意见。现在论坛不是有很多关于提倡减少犯规条款的要求吗,在大力精简规则、“减负”的当下 ,要“抓大放小”,对此类无关紧要、根本不影响比赛进程或涉嫌妨碍比赛的现象不宜过多设置犯规条款,相当于无形中又给裁判员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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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11-26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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