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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shayu老师的跟帖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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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7: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11-19 07:35 编辑

shayu老师在相应问题的跟帖中是这样说的:
比赛场上有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我的看法是由来已久。04规则实施前,一些疑难问题集中起来由门球之苑统一解答,落款竞赛裁判委员会。04规则实施时有个专家答疑,以后的解释多为个人名义。有些问题专家的解释也不一致,例如关于确认问题。有击球前和击球后之说,有据实判罚之说,这也难怪,专家们没有机会坐下来在一起研讨疑难问题,没人拿路费,打电话的花费也是很大的。
我看还是管理问题。
门球运动年轻啊。

泰虎认为:只要中国门球协会重视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恢复到以中国门协竞裁委的名义在《门球之苑》上发布疑难问题解答。
方法:门球人认为规则没有直接条文规定的问题和对规则条文质疑的问题,以及争论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都可以直接邮箱发送给《门球之苑》编辑部。编辑部筛选后,发送给竞裁委主任(关键邮箱)。主任确认应该在《门球之苑》上解答的问题,主任将问题和主任解答的内容群发到各个委员邮箱中,规定回复期限,再由主任最后确定解答内容并发送给《门球之苑》编辑部,以中国门球协会竞裁委的名义刊登在《门球之苑》上。稿酬由主任根据情况分配。
上述程序,看来复杂,其实很方便、迅速。使得解答更加权威!邮箱发送都是免费的。有些问题交流还可以QQ谈或是QQ视频通话,这些都是免费的啊!没有必要像shayu 老师说的那样去开会的。
发表于 2014-11-19 07: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认为:只要中国门球协会重视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恢复到以中国门协竞裁委的名义在《门球之苑》上发布疑难问题解答。
非常支持泰虎老师的认为和建议。在网上回答门球规则中的疑难问题,个人己见者多,众说纷纭者多,“半瓶子专家者”多,所以对有些疑难问题,不能有专家和权威们的解答,让有些问题还在大家的迷糊当中。建议建立门球规则专家解答栏目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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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8: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11-19 08:02 编辑

1,规则问题的解答 一定要以组织名义。否则无效力。 2,不是开会和联络经费问题,而是既然要专家负有责任,平时就要很多劳动付出,(要收集问题、资料、要和门球人研究,必要时组织试验)就需要有报酬,当然要门协来支出。稿费做报酬是远远不够的。
3,不能有问必答,组织的解释也相当于修规,一年一次可以了。
4,目前,门协应 放开专家的以个人名义的自由发言权。专家参与讨论,网友求之不得,专家本身的水平也会在提高。因为网上有一群“臭皮匠”,对诸葛亮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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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9 08: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举一例吧:应该开球的球,用球槌击球面在开球区外击打自球,是不是犯规?在裁判天地已经有3-4个类似的主题帖子提出讨论,各持己见,分歧很大,而且都是引用规则的相应条文解答的。如果有竞裁委的权威解答,各地赛事中出现,裁判员不就有了统一的判定吗!

点评

亟待解决的问题: 1,确认和据实判定问题。 2,有效移动球占据了无效移动球的原位。 3,待闪击球被顶过门是不是有效? 4,已过三门的贴中柱球被有效移动碰离算不算撞柱。 5,16-4-1-3 的解释问题。 6,闪击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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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8: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11-19 10:53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4-11-19 08:25
咱们举一例吧:应该开球的球,用球槌击球面在开球区外击打自球,是不是犯规?在裁判天地已经有3-4个类似的 ...

亟待解决的问题:
1,确认和据实判定问题。
2,有效移动球占据了无效移动球的原位。
3,待闪击球被顶过门是不是有效?
4,已过三门的贴中柱球被有效移动碰离算不算撞柱。
5,16-4-1-3 的解释问题。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6,闪击动作要在10秒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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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9: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11-19 09:35 编辑

       同意“板凳”的意见。
       本来,规则的解释权有规定(除2011规则),由主管单位解释。但是,多年来,中国门协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行使自己的解释权,更不发挥裁判委员会应有人作用,任由几位专家以个人名义在《门球之苑》上发表不具法定效力的解释。
      如果中国门球协会重视这个问题,认真履行职责,完全可以责成竞赛裁判委员会,对各地(含网上)反映的疑难问题提出解答意见,经门协审定后,以中国门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只是门协的内设机构,无发布解释资格)的名义在《门球之苑》(一月一次或两月一次)、(在“中国门协官网不定时)上发布疑难问题解释。
      只有这样的解释最具权威,才具有法定效力,全国各地门球组织才会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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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9 10: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11-19 10:50 编辑

中国门球协会能够这样办是最好不过了!
这件事中国门球协会实施没有一点难度,门球官网于红立每个月发布一次《门球之苑》的卷首语,如果再发布疑难问题解答不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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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8: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泰虎老师的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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