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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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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1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打门球,要遵守门球规则,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那么门球规则就应该规范,标准!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比赛时,击球队员每次击中一个球,一般都有一次闪击权和一次续击权,可当击球队员打中x号球时,裁判立即宣布:“撞击x号。"明明是”闪击“,却变成了”撞击“。虽然大家习以为常,都知道“撞击x号"就是“闪击x号",但“撞击"和“闪击"能划等号吗?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作为现行门球规则,那是不应该出现的,真不知道制定规则的人是怎么想的!
发表于 2014-10-26 11: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宣判:“撞击X号”的意义和作用是,确认击球员成功撞击了某号,是对“击”球结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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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4-10-2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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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11: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的看法不够正确啊。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规则规定的定义就是属于撞击,撞击了,就要宣报“撞击”!球还没有停稳,连闪击过程都没有进入,何谈闪击啊?即使该闪击,也没有必要裁判员宣报啊,撞击后,就有闪击权、和续击权,这个操作过程完全是击球员自己的行为,裁判员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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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4-10-2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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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11: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只对已经发生的是做宣判,不是指挥击球员去做什么,所以裁判没有错,规则没有错。
但是咬文嚼字的精神值得提倡!
本网错别字很多,值得互相指正,但是有人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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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4-10-27 19:34
“一字之师”,不耻下问。  发表于 2014-10-26 13:02
同意、支持【烨鹤】的观点!  发表于 2014-10-2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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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12: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烨鹤老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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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9 20: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不吝赐教,这个问题是我没弄清楚,断章取义而造成的错误,对于大家的批评我虚心接受,对于大家的指正我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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