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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红崖梦

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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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2号是已进三门球,2号故意犯规就够精了。2号故意犯规让4号有击球权,那么:2号触静止球犯规(停杆)球停10号(中柱附近)旁;4号起杆,闪送6号进三门,自球续击进三门,进三门后又分别续击8号10号2号闪送上中柱和自球撞柱,一共得10分。这样白球以23分比22分胜红球。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6: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连小孟 于 2011-11-9 16:26 编辑

      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2号队员自身是个好裁判员,多次参加过国家级比赛的执裁工作。他的真实意图很明显,就是在为4好球起杆争取时间!因为场上2球并没有停稳,此时犯规仅仅是普通的触静止球犯规,我认为不能升级到“破坏场上局面”而受到因妨碍比赛直接判负的严重程度。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就是10、2两只球如何处理?争议之处就是2球是否应该拿出界外?

发表于 2011-11-9 16: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frcl-1418 于 2011-11-9 19:29 编辑

根据规则: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
  ●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
  ●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个人之见如下:
1、此案例为触球犯规;
2、击球员续击成功后触及3号球,系与2号球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
3、有效移动的2号球撞击10号球,撞击后形成的局面有效,2、10号球停那算那,跟两球之间的距离没有关系,因不是闪击犯规;
4、裁判员在击球员触及3球时,立即宣判犯规,待2、10两球相撞停稳后,将3球复位,随即呼叫下一号;
5、就算击球员故意触球犯规,也是运用规则合理合规打的犯规战术,无可指责。
请网友批评指正。

点评

完全正确!2号球员多此一举,铤而走险!如果落位中柱效果更好。  发表于 2011-11-10 21:06
发表于 2011-11-9 17: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队员迅速用脚踢了一下3号球.该队员[2号]触及界外球犯规。没有续击权。
发表于 2011-11-9 17: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乐在球中 于 2011-11-9 17:55 编辑

     2号没必要踢3号球,3号属界外球,对白方没任何危胁,2号落到中柱,4号起杆闪送6号进三门,自己进三门撞击2、8、10号,闪送2、8、10号撞柱,自己撞柱,最后赢1分获胜。2号踢球触球犯规,3号放回原处。
发表于 2011-11-9 18: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1-11-9 18: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418老师的判罚,2号球员击球后触及3号球,判触界外球犯规,取消2号续击权,2号10号停哪算哪,3球放回原位,2号球员退场,呼3号。
发表于 2011-11-9 18: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1-11-9 18:46 编辑
哈哈一笑 发表于 2011-11-9 15:52
2号队员踢③球实属愚蠢,因为即使是自球撞击⑩球有效,得分也不够,反而使4号失去了击球的机会定成败局。
...


判2号犯规,取消闪击权。但2球8球移动有效,不需回复,比赛继续进行,呼3号。
发表于 2011-11-10 19: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2号是犯规,裁判不可以给2号得利呀?裁判可以慢慢地把3号球放正可以多放几下。等时间到,再判2号犯规呀!就沒有4号起杆了。{:soso_e181:}{:soso_e181:}
发表于 2011-11-22 18: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续击自球(已过三门)奔向中柱附近的8、10二球(已过三门),此时时间还有15秒、3号界外球(位置离2号队员很近)。将自球击出之后他发现极有可能击中10球,就在2号球快要击中10号球的时刻,该队员迅速用脚踢了一下3号球,】
    此案例是兼教练的2号队员利用犯规来争取时间,无可非议。现在的问题是从《规则和裁判法》的角度,2号队员用脚踢3号球的行为属于什么犯规,值得研究。从网上回复看,多数朋友都认为属于“触静止球犯规”,本人总觉得2号队员的行为带有“妨碍比赛”性质。《裁判法》第12页(二)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的规定。从案例来看,2号队员不是无意而是故意用脚踢3号球的。如果这种行为还不判“妨碍比赛”的话,那么,什么行为才算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呢?再说了,如果不判“妨碍比赛”的话,对方也会不服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10: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拙见,请批评。

本帖最后由 大连小孟 于 2011-11-23 10:37 编辑

        此案例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处理意见有所不同,但都有各自的理由。现谈谈个人观点,请大家批评指正。
      1、2号队员采用了犯规战术。很明显,2号队员的犯规行为是发生在击出自球后、自球撞击他球之前,此时的犯规有两点好处:一是击出的自球移动有效且形成的局面有效,二是因为犯规行为发生在撞击之前也就是说还没有进入闪击阶段,自球不必拿出界外。在比赛还有15秒的时间内,裁判员有足够的时间处理3号球(恢复原位)并呼叫“3号”,为4号队员起杆留有余地。如此一来,4、6二球不仅可过三门得分,4号还可以撞击中柱附近的2、8、10三球,加上自球可完成4球撞柱得分,最终可超分获胜。
       2、对2号队员故意犯规的定性。看过NBA比赛的球友都知道,在比赛进入最后几十秒的时候,得分落后的一方最多使用的战术就是故意犯规战术,有的犯规行为也是很激烈的身体接触行为。我们还知道,在NBA比赛中对一些犯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很大的,比如技术性犯规,要判罚给对方2罚1掷即2次罚篮和一次中线掷界外球。但我几乎没有见到采用时间战术的犯规行为被判为技术犯规。门球比赛也一样,2号队员是故意犯规不假,但并非有破坏场上局面的恶意,本意就是战术犯规、为4好球起杆赢得时间。假如2号队员不是用脚踢球而是用手轻轻触摸3号球,可能就不会有“妨碍比赛”一说了。因此我认为,此案例中的2号队员不构成判罚“妨碍比赛”的要件,作一般性的犯规处罚即可。
       3、值得借鉴的地方。2号队员巧妙的运用规则并恰到好处的选择了犯规时间点。早了可能没有必要,如果自球不能与8、10球形成撞击,则犯规属于多此一举。如果不犯规或犯规时间拖后一点都将彻底失去反败为胜的机会:如果不犯规,形成撞击之后必须要对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其中至少有2个作业过程,4号起杆已不可能,结果是必败无疑;如果犯规发生在撞击之后,那自球将被拿出界外,即便是4号起杆,也会因为没了2号球而不能实现超分获胜。2号队员的机敏、战术意识和快速应变能力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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