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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革命”,老问题:闪击过程中,同时踩住自球和他球可以抬脚或改踩吗?
有人提出,老问题,老大难问题,都是门球规则惹的祸。
问题:
甲说:脚踩住了自、他球两球,抬起脚改踩,不犯规,说是以前在《门球之苑》上,某某专家讲的,应以专家讲的为准。
乙说:不对,如果一手捡起了他球,脚踩住自球,可以抬脚改踩不犯规。如果已经踩住了自、他两球,抬起脚离开了被踩的两球再改踩就是犯规。
双方争论的脖赤脸红不可开交。甲方说:你懂个屁,我都是按照《门球之苑》上专家讲的说的,你说不以专家讲的为准,难道以网上的胡说八道为准?
这个问题在网上已经辩论过很长时间,我再翻规则,是这样讲的: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看第二条,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没有讲清楚同时踩住自、他球两球后可以不可以抬脚改踩,犯不犯规没讲清楚。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踩住了自球,踩不踩住他球,捡拾起或不捡拾起他球没有关系呢?真弄不明白,这不明显是规则惹的祸是什么? 其实,规则已经讲的很清楚,第一条先踩住自球后再捡拾他球,此时还没有说已经将捡起的他球放在了脚下,那就是说还没放下他球之前,手还拿着他球,这时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这不清楚了吗?按照闪击过程一步步推下去就好理解了,不能抛开第一条去孤立地谈第二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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