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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4: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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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5-16 19:20 编辑
对不起,昨晚发帖时未过细检查,我第一句话中掉了“延时10秒”,致使文字表述离开了本意。今天已补充,第一句话应该是:【我坚持击球后立即呼号是有前提的:即已延时10秒才击界外球。】
我的观点很明确,凡是当某一方击界外球采用拖时战术、且已用时10秒(合法)时才击球,裁判员就应该立即呼下一号。至于场上的局面如何,由裁判员随后视情况按规则精神处理。2007年第5期《门球之苑》刊登的中国门协竞赛裁判委员会主任关键老师的解释,虽是专家个人的解释,不具备与《规则》等同的效力,但我认为专家的解释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我同意专家的这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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